村组长擅自用小组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后果如何?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村民组长掌管村集体账户期间,擅自挪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Q:村民组长掌管村集体账户期间,擅自挪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泽真于2016年8月20日当选为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负责管理村小组全面工作。2017年琼海市启动琼海港下至潭门旅游公路项目征地工作,共计征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64.54亩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60.6亩、集体建设用地3.94亩。按照琼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同意琼海港下至潭门旅游公路示范工程征收征用土地工作方案的批复》(海府函〔2016〕38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2017年6月27日琼海市××镇人民政府将7164160.80元征地补偿款拨付至××村民小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因征用××村民小组土地存在争议,经重新确权,琼海港下至潭门旅游公路项目最终确认征用××村民小组41.24亩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37.3亩、集体建设用地3.94亩。××村民小组最终应共计获得4636856.40元征地补偿款。2019年9月24日,××村民小组将多拨付的2527304.40元征地补偿款退回至琼海市××镇人民政府征地专用账户。
其间,被告人陈泽真利用自己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并掌管村集体账户的职务便利,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下,擅自5次挪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归还,并产生孳息237986.04元。
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9日,陈泽真挪用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代码是0701CDQB,产生收益13862.14元。
2.2018年1月12日,陈泽真挪用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代码是WL35BBX,产生收益18410.96元。
3.2018年3月1日,陈泽真挪用54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代码是TLSXE01,产生收益23671.23元。
4.2018年5月16日,陈泽真挪用54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代码是GGHJ035,产生收益146539.71元。
5.2018年6月4日,陈泽真挪用14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代码是TLSXE01,产生收益35502元。
其间,被告人陈泽真将购买上述理财产品产生的孳息237986.04元中的22.56万元非法归为己有。
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1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4万元。
2.2018年4月18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2.36万元。
3.2018年6月21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5.4万元。
4.2018年7月27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2.5万元。
5.2018年10月8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2.7万元。
6.2019年1月2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3万元。
7.2019年11月1日,陈泽真通过村小组账户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2.6万元。
2020年4月9日,陈泽真被琼海市××镇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陈泽真在本案审理期间将非法获利款22.56万元提存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泽真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管理集体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擅自多次挪用村小组集体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挪用金额6895922.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泽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泽真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泽真利用村集体资金理财产生的利益应归集体所有,其主动缴交的非法获利款22.56万元应退还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根据被告人陈泽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泽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判决一、被告人陈泽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陈泽真退缴的22.56万元退还给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审理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琼9002刑初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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