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警方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今年2月,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11月6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律师为王鹏做无罪辩护。
(2017年5月王鹏妻子微博截图)
1个案推动法治,此案或是转机
从“仿真枪案”、“大学生掏岛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到“深圳鹦鹉案”,在常人看来养鹦鹉平淡无奇,个人爱好而已,却被司法机关界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罪。是刑法的规定超出了国民的预期可能性,还是司法权过于无情和冷血?是机械司法?还是司法违反常识和人性?如何完善立法?如何使其更贴近人性和常识?这些诟病,亟待国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亟待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操作的灵活性,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适应刑事案件的差异性。
《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罪”的濒危野生动物的含义应当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司法机关在解释并适用时应当尊重文字本身的含义,在文义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理解,不可逾越、不可任意扩大其应有的含义,否则会超出国民的预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深圳鹦鹉案”从案发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结果,让王鹏感觉是晴天霹雳,更是不可思议之事,也让一般社会公众诧异和吃惊。笔者认为,本案司法机关将“人工变种鹦鹉”解释为“野生动物”显然已超出刑法对王鹏的期待范围,属于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
2法固然重要,理、情也不可小觑
笔者认为刑罚的设置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警示人们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通过对法律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使民众了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而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通过法理和情理、法律与常识等问题的讨论、思想观念的碰撞,也使民众对法治有一个更深刻、清晰的认知,从客观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促进法治进步。据笔者查阅资料考证,本案中王鹏在大家都在养鹦鹉的大环境下,基于个人爱好而为之,现实生活中养鹦鹉的人也非凤毛麟角,很少有人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更有大多数人无法认识到其已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律的红线应当是鲜明的,谁也不愿意一脚无意踩进法律的陷阱。深圳鹦鹉案也波及大量鹦鹉饲养者,乃至其他野生动物的饲养者和使用者,涉及法律规则是否合理适用的问题。司法机关不是自动售货机,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和《立法法》的司法解释,将法律框架和司法案例镶嵌,应当尊重个案的个性化,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更好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精神”。
沈德咏大法官说过“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的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是靠法官的经验、智慧和良知”。我们秉着虔诚期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也希望通过深圳鹦鹉案能使更多国民提高法治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并借此案引发法律共同体的思考,为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监督献计献策,力求避免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社会诟病。
身陷牢笼究竟是“谁”的错?
作者:李东东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警方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