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之辨析

来源:唯睿律师

文章摘要
劳动者与接受劳动者之间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明晰,本文不多加介绍。

劳动者与接受劳动者之间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明晰,本文不多加介绍。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
一、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时期内,被雇佣人从事雇用人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并由雇用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被雇佣人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
雇佣关系的特征:
雇佣关系中雇员是在雇主的监督和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变更工作的内容;
雇员是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雇员对雇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不是平等关系,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从事劳动;
雇佣关系会存续的一段相当的固定期间,雇员提供劳务具有有偿性。
典型案例:(2012)高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殷某诉方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从2010年4月27日开始,原告殷某在被告方某的建筑工地上务工。同年8月6日,原告在被告方某料场修建房屋时,房屋突然倒塌,致使在房梁上干活的原告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因病情严重被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治疗,检查确诊为:
胸12椎体陈旧性骨折;脊髓损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所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殷某在被告方某的建筑工地上务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原告在修建房屋过程中从房顶跌落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996.44元。法律分析:上述案例中,原告殷某与被告方某之间存在劳务用工的约定,殷某在方某的建筑工地上务工,方某给殷某提供报酬,两者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上述条件符合劳动雇佣关系的特征,当事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殷某工作的屋顶倒塌,说明雇主未向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房屋倒塌致使殷某从屋顶坠落造成损害,雇主对产生的损害有责任。受雇佣人殷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危险源,雇主应该为雇员工作的条件和环境予以保障,雇工发生损害时雇主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帮工关系?
帮工关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帮工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具有自主性。
帮工关系的特征:
帮工关系具有明显的无偿性特征,这种关系经常发生在熟识的亲朋、邻里之间;
帮工关系具有单务性,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要求被帮工人负担义务;
帮工关系具有情感道义、相互帮助的特点;
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帮工人的行为具有自主性;
当被帮工者主动邀请或没有明确的表示拒绝,才能成立帮工关系。
典型案例:
朱某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3年8月5日,世平公司客户钱某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被告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维修。当时原告正在该换气点,听说此事后,便说该客户家的液化气罐是原告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沈某当即说:“你检测的,就应该由你去。”因此原告赶往客户钱某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世平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朱某与被告世平公司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属于帮工关系。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在帮工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世平公司并没有表示明确的拒绝,判决世平公司应该赔偿原告朱某7850.45元。
法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不构成雇佣关系。
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原告主要依靠为液化气客户接送气瓶获取劳动收入。案发前,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等候个人业务,不是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既不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对其进行控制、指挥和监督。
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
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被告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设有维修业务,当有客户提出维修要求时,该换气点的负责人沈某有权决定是否上门维修、由谁去维修。当时该换气点的维修人员不在现场,等候业务的原告听说后表示客户钱某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沈某当即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原告遂前去钱某家维修。
原告提出客户钱某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这句话本身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叙述,并没有明确表示原告要求负责上门维修,不属于具有帮工意愿的要约。但沈某随后作出的让原告上门负责维修的表示,则是以请求原告为其处理事务为内容的要约。原告并非被告雇员,沈某让原告去维修,实际上是请求原告帮工。
原告随后前往客户家维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以实际行动对该要约作出的承诺,且沈某对于原告的承诺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帮工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成立帮工关系是构成帮工风险责任的基础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世平公司应该对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三、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
01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雇佣关系的形成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帮工关系中当事人一般没有约定,是帮工人出于道义、情感等因素而提供帮工的行为而形成的关系。
02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支配关系
雇佣关系中,根据雇主与雇员的约定,被雇佣人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从事雇用人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被雇佣人依附于雇佣人,受雇佣人的支配、控制,当事人双方是不平等的。
而帮工人则并不依附于被帮工人,双方不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帮工人具有自主性。
03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偿
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
帮工关系中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
04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被雇佣人需提供劳务,雇佣人需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义务是对价的。
而帮工合同则是单务合同,仅是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即帮工人单方面的给付。
05 雇主与被帮工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小结:
雇主承担雇佣风险责任的前提是成立雇佣关系,被帮工人承担帮工风险责任的前提是成立帮工关系。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辨析,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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