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周某出全款购买了重庆的一套房子,两人的女儿刘柯妤担心老人死前将房子送人,导致她的继承权得不到实现,要求二老将房产登记为90%归她所有。二老疼爱女儿,想着反正自己百年后也是女儿的,于是同意了女儿的要求,将房子登记为女儿拥有90%份额,刘某、周某各拥有5%份额。没想到,父母疼爱女儿、赠送房产之举,不但没换来女儿的感恩,反倒因房子装修问题让父母子女关系恶化。
收房后,刘某、周某开始装修房屋。刘柯妤不同意其对房屋进行装修,认为其擅自装修的行为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协商不成,女儿刘柯妤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属于二被告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原告所有,其愿意给予父母2.8万元补偿(再审中增加至4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刘柯妤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刘柯妤仍然不服,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为由,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裁定进行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刘柯妤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茂勇、周忠容出资,刘茂勇、周忠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柯妤名下,超出刘柯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从刘柯妤陈述及提交的《承诺书》看,刘柯妤仍存有赡养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发扬。目前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刘茂勇、周忠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生活,刘茂勇、周忠容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柯妤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刘茂勇、周忠容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茂勇、周忠容担心刘柯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刘茂勇、周忠容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柯妤所有,刘茂勇、周忠容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柯妤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柯妤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柯妤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阐释
这是一份非常有温度的判决书。法官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而是谆谆教导,释明法理,从“百善孝为先”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出发,“教育”了不孝女儿。最后放弃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作出了合乎公正的判决。
本案中,如果严格适用法律规则来判决,刘柯妤对涉案房产享有处分权。但是本案特殊,如果判决支持刘柯妤的诉求请求,将导致对其父母严重不公。当初自己出全款购买的房子,出于疼爱女儿,而将房产的90%登记于女儿名下,如今女儿却以此要求处分房产,于法有据,于情于理不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追求形式正义?还是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这就涉及到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官面对情与法的两难境地,最后选择了适用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遵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即目的正确,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正义的本质属性是追求目的正确、司法公正,在特殊情形下,目的正确应当高于形式正确。如果法官判决结果不合公正与道德,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不仅无法实现,更有损法律的威严,让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有限性,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过程中总是存在对于严格适用规则会导致司法不公的疑难案件,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在司法过程中进行价值衡量的主体是法官,法官不仅具有常人的自然理性,而且还具有法律人所特有的法律职业理性。这类疑难案件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人特有的理性,先见与立法者,对原有价值位阶进行更符合正义的本质属性的排序,超越法律规则,探寻立法目的,追求实体公正。
同时,立法者也应当立足现实,及时更新法律规则以去除非正义性,减少适用法律规则的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冲突。例如为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保障较少份额不动产所有人的利益,针对物权法第97条,可以制定特别条款,规定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约定按份共有的财产,对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一场特殊的官司:父母疼爱女儿赠送房产,女儿却将父母告上法庭
作者:谢涵来源:丰国律师

案情 刘某、周某出全款购买了重庆的一套房子,两人的女儿刘柯妤担心老人死前将房子送人,导致她的继承权得不到实现,要求二老将房产登记为90%归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