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P2P网贷存管的靴子终于落地。
资金存管作为P2P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三个基本制度之一(另两个是平台备案、信息披露),对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同时也给网贷平台增加了运营成本,这些运营成本构成了网贷平台的隐性市场准入门槛。
笔者之前针对P2P网贷存管写过两篇文章,分别是:
1、P2P网贷资金存管的逻辑
2、一文读懂P2P网贷资金存管政策(PPT分享)
P2P资金存管的基本原理与政策脉络,在前两篇文章里已经介绍的七七八八。但正式稿又有一些微妙的政策变化。笔者梳理了一下这些变化,是为P2P存管的第三谈。
1 存管人明确限定为“商业银行”
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稿改为“商业银行”。
这种更改限缩了存管人的范围,不仅扼杀了联合存管,而且排除了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P2P资金存管人的可能性。表述更为严谨。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2 着浓墨对存管人进行风险隔离,打消商业银行的存管对接顾虑
“免责”条款的位置向前提至总则,突出重要性。
第二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在第四章“业务规范”中又连续3个条款重申此问题,真可谓用心良苦,不遗余力要给银行保驾护航。
第二十条……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3 对联合存管模式仍然加以封杀,措辞更为具体
我们对比一下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关于联合存管模式的禁止性表述:
《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八)项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指引》第十二条第(八)项 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4 新增唯一存管人的要求
此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
第十四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5 突出提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
正式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的模棱两可的表述(“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在多达4个条款中明确使用了“担保人”的概念,明确了担保人在P2P网贷运营中的重要地位。
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人资金也需纳入存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note:该条款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资金”是否包括风险准备金?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对风险准备金进行存管,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措施。
只要有担保人存在,其资金必须在存管银行开立帐户。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十二条第(二)项 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 新增反洗钱条款
第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十)反洗钱职责;
7 简化存管流程
不少流程较征求意见稿更简便易行。
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而正式稿第19条则调整为“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
在资料存档方面,存管人对存管交易数据等资料在征求意见稿中是保存15年以上,正式稿第12条第(七)项改为保存5年以上。
在披露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官方指定网站公布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而正式稿第18条规定只需定期向网贷平台和约定对象提供存管报告。
在存管资格申请方面,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只要有指定部门负责即可。
8 增加对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监管与处罚
增加对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监管与处罚,也是是对禁止联合存管模式的重申。
这个文件的监管体制与其上位监管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脉相承,贯彻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原则,严格落实“自家的娃自家抱走”的监管精神。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 增加“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资金存管的自律监管机构,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承担自律监管职责
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负责自律监管的只有中国银行业协会一家,现在增加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两家各自对“自家娃”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但P2P资金存管业务由两家娃协作完成,密不可分。那么两家家长之间的自律监管合作又如何进行?分工又如何?这是正式稿落地后提出的新命题。
此外,还有一些措辞细节上的变化。如《指引》第十二条中,网贷机构及其客户在存管人出开立的账户名称有变动,原先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改为“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指引》在整个文件中交替使用了这两个词、有些混乱),“(汇总账户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改为“(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
三谈P2P存管:《存管指引》正式稿变化探微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P2P网贷存管的靴子终于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