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观点分析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摘 要 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不统一也一直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从《民法典》实施前后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对比分析,以期用于交流和研究。

摘 要
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不统一也一直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从《民法典》实施前后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对比分析,以期用于交流和研究。
关键词:连带保证 免除责任 承担份额 追偿权
01、《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行为效力及后果的主要裁判观点及分析
1.《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载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2.债权人有权免除任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免除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不问保证人之间是否有保证份额的分担。因为保证人在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时,就应当预期存在由其承担全部债务的可能性,所以债权人有权免除任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免除。
在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应认定青春地产等八个保证人对诉争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债权人依法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在其不能向部分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内依法要求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连带保证责任对每个保证人而言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但在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是存在债务承担比例和份额的。依据法律规定,各连带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则推定为平均分配承担保证义务;对外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就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因此,若出现债权人放弃或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导致其他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再向被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相应的债务份额,而丧失了其追索权。
在重庆里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重庆德利欧环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渝05民终5851号],法院认为“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能够相互追偿。债权人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如不能免除相应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被免责的保证人追偿,被免责的保证人清偿后又向债权人主张,将造成循环诉讼。故债权人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能够免除相应责任。”
4.债权人依法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连带共同保证人间未约定内部分担比例情况下,对保证人向借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内部应依法平均分担
此观点可以理解为:如全部债权为1000万,有5个连带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人间无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每人内部份额为20%,即200万元。债权人免除任一保证人责任,则剩余保证人只需在全部债务的80%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戴圣青、林爱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浙0212民初2533号],法院认为,戴某债务由10人连带共同保证,银行在朱某、陈某、杨某代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情况下解除了该3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情形下,银行解除其保证行为增加了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负担。在连带共同保证人间未约定内部分担比例情况下,对保证人向借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内部应依法平均分担,即:对保证人共同体而言,银行对前述3名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行为相当于免除了对涉案债务30%的最终保证责任。
5.债权人无权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使可以免除,也应该经过其他连带保证人的同意,否则免除不生效
此裁判观点主要考虑了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有可能会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问题,进而认为这种免除是无效的。对于该观点:首先,债权人的免除行为不属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从保证人内部责任可分担的角度看,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有害于其他保证人;最后,该观点否定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有权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
02、《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行为效力及后果的主要裁判观点及分析
1.《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债务的行为将导致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因债权人行为导致部分连带债务人被免除责任,本质上属于免除该连带债务人责任的行为,故导致部分连带债务人被免除债务的债权人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法典时代,因债权人行为导致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免责的,在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相应免责。
首先,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角度看,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等并不禁止债权人单方面放弃担保权利,也并未限制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二、从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既然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能变相加重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其他保证人就应当在被免除或减轻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最终应承担的保证份额内同样也予以免除或减轻保证责任;第三、从平衡各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通过责任的提前分配,可以有效避免对其他保证人利益的损害。第四、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在对部分保证人免除责任后,对其他保证人造成损失的,没有理由将该损失转嫁到被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身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此裁判观点充分尊重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效率和风险平衡的价值取向。
3.《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责任的行为可以适用现行法律
《民法典》实施前,对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债务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从诉讼角度来讲,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各保证人系连带关系,部分连带债务人被免责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其他保证人应相应免责。因此,即便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责任在《民法典》实施后,在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相应免责。
《民法典》实施至今已近三年,对于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行为后果的裁判观点实际上仍存在分歧,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案情及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从“兼顾公平”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本文引用案例情况
案例1:【案例来源】
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4日,孔林才(出借人)与李青春(借款人)、保证人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泰公司、青春贸易公司、青春地产、姜新生、朱凤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青春向孔林才借款2000万元整。金泰公司以面积1277.29平方米营业房做抵押提供担保,并对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李青春逾期未还款,孔林才向甘肃高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李青春还本付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确认孔林才对本案担保物享有抵押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孔林才于2014年2月28日向甘肃高于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保证人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新生、朱凤华的起诉。甘肃高院一审判决李青春还本付息,青春贸易公司、青春地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林才对本案担保物享有抵押权。青春地产不服,以孔林才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加重其担保责任为由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该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借款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应认定青春地产等八个保证人对诉争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孔林才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哪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一审中撤回对其中四个担保人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准许孔林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实体上并未加重青春地产的保证责任。
案例2:【案例来源】
重庆里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重庆德利欧环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0)渝05民终5851号]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乙方)与重庆德利欧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欧公司、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同日,黄甲(甲方)、黄乙(甲方)、重庆里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甲方)、乡镇担保公司(甲方)分别与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为德利欧公司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德利欧公司逾期,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起诉至法院。乡镇担保公司在向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承担代偿贷款本金的责任后,已被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免除了对德利欧公司剩余贷款债务的担保责任。一审判决黄甲、黄乙、里仁公司对重庆德利欧公司向建行重庆中山路支付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罚息326030.8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里仁公司、黄甲、黄乙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黄甲、黄乙、里仁公司就德利欧公司支付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罚息244523.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债权人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能够相互追偿。债权人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如不能免除相应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被免责的保证人追偿,被免责的保证人清偿后又向债权人主张,将造成循环诉讼。故债权人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能够免除相应责任。
黄甲、黄乙、里仁公司、乡镇担保公司系德利欧公司债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能够相互追偿。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免除了乡镇担保公司对德利欧公司贷款本金之外债务的担保责任。为避免循环诉讼,黄甲、黄乙、里仁公司亦应免除相应责任。黄甲、黄乙、里仁公司、乡镇担保公司未就德利欧公司债务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应就德利欧公司债务平均承担保证份额。德利欧公司尚欠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326030.82元罚息,乡镇担保公司本应承担保证份额81507.70元(326030.82÷4),建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已经免除。黄甲、黄乙、里仁公司就德利欧公司债务244523.12元(326030.82-81507.7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3:【案件来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戴圣青、林爱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212民初2533号
【案情简介】
借款人戴某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95万元,由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某、陈某、杨某等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戴某无力还贷。经沟通协商,银行与保证人朱某、陈某、杨某达成脱保协议,由前述3人合计履行37万元代偿责任后,银行免除其对借款人的保证责任。之后,银行将除前述3人外的相关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戴某、共同还款人林某及其余7名保证人承担共同还款及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辩称,要求银行追加免除保证责任的朱某、陈某、杨某成为被告,原告银行免除该3人的保证责任,应相应减轻其余7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戴某债务由10人连带共同保证,银行在朱某、陈某、杨某代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情况下解除了该3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情形下,银行解除其保证行为增加了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负担。在连带共同保证人间未约定内部分担比例情况下,对保证人向借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内部应依法平均分担,即:对保证人共同体而言,银行对前述3名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行为相当于免除了对涉案债务30%(扣除3名保证人已代偿的37万元)的最终保证责任,因此,其余7名保证人仅需对被告戴某的全部债务的70%加上37万元(为前述已代偿部分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代偿责任。即:剩余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全部责任人数-免除保证责任人数)/全部责任人数100%全部债权金额+免除保证责任人已代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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