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重点选取“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东道国,通过系列文章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环境、外商投资准入和优惠政策、土地、用工、税务等,以期助益于有意“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本篇,我们将在此前介绍柬埔寨国内投资环境及相关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柬埔寨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主要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进行大致介绍,为投资者顺利化解纠纷、实现交易目的提供相关帮助。
一、投资争端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随着柬埔寨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外国投资者对柬埔寨的投资也日渐增多,有关交易纠纷与争端也伴随而来。那么,在此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涉及的主要投资争端类型有哪些?哪些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下面,我们就前述问题进行如下概括和分类。
1、投资争端涉及的主体类型
在柬埔寨,从事民商事投资的主体可以是个体、公司企业、政府以及特殊的非政府组织(简称“NGO”),因而各类投资者产生争议纠纷后涉及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公司、个体与政府、个体与NGO、公司与公司、公司与政府、公司与NGO,等等。当然,投资争端的主体不一定仅存在于双方,有可能是三方、甚至多方,而涉及的主体类型也可能两种以上。
2、投资争端涉及的法律体系类型
在柬埔寨,不仅有依据国内法律法规产生的争端,还有依据柬埔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多边协议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协议下的投资争端。依据柬埔寨国内法律法规产生的争端可通过国内法解决,依据双边、多边或国际组织协议/约定产生的争端则需要分别按照前述协议解决。依据柬埔寨国内法、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的争端多于国际组织协议下的争端。
3、投资争端涉及的部门法类型
在民商事投资领域,涉及的部门法纷繁复杂;而由此引发的投资争端类型也涵盖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税法、土地法、环保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而对于复杂的投资争端有时涉及的部门法可能也包含多种以上。在柬埔寨,针对这些涵盖多种部门法领域的投资争端,其不仅出台了专门的实体法规定,也规定了具体解决争端的程序事项。
4、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类型
一般的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不外乎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和诉讼解决,在柬埔寨亦是如此。其中,调解解决和国内仲裁解决是柬埔寨投资争端主体更为常用的类型,因为该两种途径较其他途径方便、快捷,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更少。而且,有些投资争端(跨区域)解决途径还涉及国际间政治和外交解决方式。这些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类型共同组成了柬埔寨民商事争端解决体系,给外国投资者到柬埔寨投资增加了信心。
二、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
在对外国投资者涉及的主要争端类型作了大致区分后,下面,我们就投资者可以在柬埔寨通过的主要途径实施救济进行分析,并欲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为外国投资者提前预防争议风险、以及发生风险后如何最大化保障自身利益提供决策参考。
(一)诉讼途径
对柬埔寨来说,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投资争端是维护正常投资交易、保障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市场的重要制度保障。司法诉讼给到柬埔寨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合理解决争端的方式,这也为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柬埔寨不断完善司法诉讼的法律体系和规范诉讼程序,其中的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院组织法》《关于司法部的成立和职能的条例》《律师法》等。
1、司法体系与诉讼程序
在投资争端发生后向哪一级司法机构起诉以及如何起诉是大多投资者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柬埔寨就国内投资争端构建了独立的司法系统,负责处理与司法诉讼的相关事宜,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法院、特别法庭以及国际法庭等。其中,与投资争端有关的法院体系包括三级: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是柬埔寨最基础的法院,负责处理包括民商事投资争端在内的所有司法诉讼,一般的司法诉讼都须先提交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又分为省市法院(常设法院)和专门性法庭(审理不同法律领域的诉讼,如劳动法庭);
上诉法院也是柬埔寨的“中级法院”,其负责处理柬埔寨所有基层法院审理后的上诉事宜,审判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并负责审理与争议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对事实进行认定;
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对柬埔寨颁布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以及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最高法院包括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庭。
其次,柬埔寨投资者就投资争端进行起诉的程序与大多数国家诉讼程序并无太大差异,该国民商事投资争端诉讼程序也包含起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宣判、上诉、执行等。投资者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当然,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也可接受调解结案。
2、诉讼的不足之处
但总体而言,柬埔寨关于投资争端的司法诉讼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包括如下: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因为柬埔寨整体发展较晚,包括司法诉讼在内的法律法规建设均比较滞后,难以匹配快速发展的经济;另一方面,司法诉讼程序较为繁杂、审理时效长,且该国法院、法官数量也较少,都和该国的经济发展和投资争端日渐增多的社会背景不相适应。
司法官员腐败。柬埔寨的官员腐败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不仅涉及了行政管理方面,司法程序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而柬埔寨的司法官员腐败一方面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获求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实践操作困难。柬埔寨虽然有民商事投资司法诉讼、执行及监督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还是存在一些执行不到位、互相推诿现象。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到位、法律解释也有所欠缺以及投资者拿到司法裁判后申请执行时法院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等。
其他。柬埔寨关于投资争端的司法诉讼体系的不足之处还体现在以下方面:如起诉难、诉讼成本高、诉讼时效较长以及轻视诉讼程序等,这些都给投资者以司法诉讼解决争端带来了一定障碍。
(二)仲裁途径
因为仲裁具有的便捷性、灵活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使得柬埔寨众多投资者在发生相关投资争端时都优先考虑仲裁程序,且主要是通过柬埔寨国内仲裁程序。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趋势也让柬埔寨不得不及时颁布、更新仲裁法律法规。在柬埔寨,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柬埔寨国内仲裁法律法规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仲裁协议、加入国际组织的仲裁协议,这些规定构成了柬埔寨较为完善的仲裁体系。
1、仲裁机构及程序
首先,根据柬埔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柬埔寨的仲裁机构也分为以下三种:
国内仲裁机构。柬埔寨国内仲裁机构解决的投资争端较其他两种仲裁机构多且广,且国内仲裁机构又分为国家商务仲裁中心(主要负责商业纠纷诉讼)、专业性仲裁机构(根据不同领域纠纷而设,如劳动仲裁委)和临时性仲裁机构(争端主体临时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作出,该机构即告解散);
与其他国家建立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是柬埔寨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后建立,主要负责处理缔约国投资主体(包括个体、法人)之间的投资争端和商业纠纷。比如中国与柬埔寨达成协议后建立的专设仲裁庭;
国际性仲裁机构。根据柬埔寨加入的国际性组织,其参与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世贸组织仲裁委员会等。这些国际性仲裁机构在处理跨柬埔寨投资争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尽管柬埔寨仲裁机构有国内、国际等,但每类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都相差不大;且在柬埔寨,多数投资争端主要通过国内仲裁程序解决,以下我们就柬埔寨国内仲裁机构的程序作简要阐述:
当事人约定仲裁并提交书面仲裁协议。柬埔寨规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仲裁庭受理并组建仲裁庭。仲裁庭收到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即开始组建仲裁庭,由争议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庭组成须为奇数,一般是3人;
仲裁庭制定相关仲裁规则。仲裁庭组建后,仲裁委需要按照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协议制定有关规则,比如仲裁语言、法律依据、仲裁委的职责等;
进行仲裁审理。仲裁规则制定后,仲裁委开始进入审理,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文本、证据等;
作出仲裁裁决并执行。走完仲裁程序后,仲裁庭需要作出包含争议解决内容的书面的裁决。该裁决是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争议当事人需要遵守。
2、仲裁的不足之处
与诉讼程序一样,尽管柬埔寨仲裁法律法规较为完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柬埔寨对争议提请仲裁的法律意识较低。尽管很多外商投资者喜欢将争端提交仲裁,但其国内投资者在整体环境影响下,如官员腐败、仲裁程序的不合时代性(裁决必须是柬埔寨语)、国内法律意识的偏低,仍对仲裁及规则不是很了解;
仲裁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柬埔寨关于国内仲裁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这样就导致柬埔寨国内仲裁制度存在缺陷,很多实践中的情况法律并不能完全涵盖进去,且不断在出现新的事实、新的争议;
仲裁机构的不适应性。虽然柬埔寨国内、国际仲裁机构都有,但主要负责解决投资争端的国内仲裁机构仍不能匹配投资争端的快速增长。比如柬埔寨的临时性仲裁机构数量远远高于常设仲裁机构数量,和社会发展及其不匹配。一方面,更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压力大,另一方面临时性仲裁机构专业性比较缺乏且对于仲裁程序不是很能遵守。
对我国国内投资者来说,柬埔寨确实是值得投资的一个国家。一方面,柬埔寨距我国较近,且与我国存在多年的外交关系,两国之间一直保持友好的往来联系;另一方面,虽然柬埔寨经济发展不是特别迅速,但近年来,该国逐渐重视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配套了很多吸引投资的政策、法规、优惠政策等,加之“一带一路”的深化合作,使得其在吸引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占据着一席之地。当然,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也需要做好投资风险调查和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柬埔寨》(2020年版)。
2、卢光盛、卢军、黄德凯编著·《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2018年3月第1版。
与世界做生意之柬埔寨篇(四)
作者:国际业务部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