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还是“定金”?二者相差一个字,在买卖前期转款中,若不约定明确,就容易发生纠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王某欲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王某在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部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该公司收款后未向王某出具书面凭证,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之后,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与该公司协商退还购房款1万元,该公司承诺退款,但迟迟未退还,无奈之下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金1万元,被告不同意退还,并辩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习惯,原告向其支付的1万元应当为原告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支付的定金。
本院认为,原告为购买房屋向被告转账支付1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明确约定该笔款为定金性质,被告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且原告已于2023年9月在被告处办理退房退款手续,双方也已达成退款的合意。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万元。
法官说法
“订金”还是“定金”?简单来说,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大家在计划购买商品或服务交付订金或定金前,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务必要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进行书面化以保留证据。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等产生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订金”还是“定金”?买房交的1万元到底还能不能退?
作者:李岩 朱嘉来源:昌吉中院

“订金”还是“定金”?二者相差一个字,在买卖前期转款中,若不约定明确,就容易发生纠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