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安全保障责任四大考量,以游戏饰品交易典型判决为例(附判决全文)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电子商务交易形态多样,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具体的商业样态特殊情形进行准确分析,应当依据平台的自身属性、提供服务的方式及其引发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社会理性人的标准之下,具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交易形态多样,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具体的商业样态特殊情形进行准确分析,应当依据平台的自身属性、提供服务的方式及其引发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社会理性人的标准之下,具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主动监控义务以及监控义务的范围。从电子商务行业的长久发展及消费者保护上看,应当理性对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动监控义务,相应责任的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981号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38条将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纳入立法,但何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深度剖析不同互联网平台和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界限,又往往是一个悬而未决罗生门,引发实务界的困惑。
以往,“安全保障义务”往往配套的是线下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规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涉及。而对于线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目前只看到浙江省在2017年的新消法条例中首次提出了“网络环境”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则要求。
在“花椒直播”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一定程度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播主攀爬高楼坠亡,判决平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在案件中,法院认为虚拟的网络空间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由于互联网商业模式诸多,业务场景复杂,这类案件仍不足以穷尽全互联网业态场景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界限。以往的安全保障责任事件主要针对的互联网平台上第三方对用户的侵权,而并非完全由互联网平台自身原因所引发的安全事件,所以也可能不存在审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该类必要措施。
俗话称“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与之对应的是,在我们网络商业场景中实际上也存在大量的没有能力完全避免风险的商业模式。例如,在跨境商品销售模式中,很多商品并不符合中国食品保健品药品标准,但也仅仅只是不符合中国标准,不过这类商品仍然是符合其他国家的食药标准的,但仍然有诸多用户对海外商品趋之若鹜,在这种显性的法律缺陷下,若发生商品不良反应或者说仅仅只是形式上不符合中国标准,我们是否能够据此认为这类跨境电商平台就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再例如,比特币在我国仅被认定为是一种商品,而不是货币,所以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普通民众如果定要将比特币当成货币用,那么这些用户是否就应当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参与?
“自甘冒险”的经济学逻辑
实际上,任何用户需要他人提供保护时,都需要考虑用户是否有选择“自甘冒险”的情况,所谓自甘冒险系指用户明知某不安全状态的存在却仍自愿选择承担风险之情形,即“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种场景在现实中已经大量存在,例如剧烈的体育活动、野外极限运动等等,线上交易亦是如此。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自甘冒险”的苦果应当由自己吞下也是符合经济学常识的。《薛兆丰经济学讲义》就举了火车与亚麻的案例:烧煤火车经过农场亚麻地,而农夫把700吨的亚麻推在了铁路边自己的农地上,火车开过后的火星把700吨的亚麻给烧着了。单从侵权责任视角来看,铁路公司自当赔偿,因为火星来源于火车,和亚麻烧着也有困果关系。不过,若火车赔偿之后,就要考虑以后是不是得将铁道改道,或买下沿途农夫一定宽度土地作为防火带,而这个代价无疑是巨大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暂先假设火车公司和亚麻都归属于农夫,在这种情况下,事件的处理竟然会变得异常简单,因为农夫一定会将亚麻摆放的位置远离火车,这是避免亚麻燃烧成本最低的办法,这种避免的方式不能仅因为“反正火车会赔偿”的理由而被故意忽略。因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才说,火车的火星燃烧了农民的亚麻,但是责任可能却在农夫。这些经济学成本逻辑,实际上都是站在社会总价值总福利的角度,以产业思维逻辑去剖析法律责任。
游戏饰品交易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垦丁律师办理的游戏饰品交易平台安全保障责任典型案例来看,我们也是抱着同样的产业思维向法院举证并阐述这些看似简单朴素但不容易被接受的观点。
该案件中,原告在被告游戏饰品交易平台C5game平台购买了三件“CS:GO”游戏饰品,但由于C5平台交易账户被游戏官方运营平台“STEAM”封禁,导致原告存放平台交易账户的三件饰品无法取回,也无法进行交易。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
事实上,这类游戏饰品交易平台也存在交易安全上众所周知的“BUG”,作为游戏爱好者对这类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知悉,即STEAM游戏平台账号被封禁的风险长期且一贯存在,中国几乎所有饰品交易平台均不能有效避免,例如C5Game、IGXB和网易buff这几家国内最为知名的饰品交易平台,STEAM游戏平台对中国游戏饰品平台账号不时且长期封禁的风险已经成为行业内的共识性风险,但基于STEAM游戏平台沟通机制的封闭性以及并未在中国境内运营等原因,这些中国头部的饰品交易平台均无法和其进行有效沟通并解决问题,STEAM游戏平台也不会提供帐户被封禁或锁定的原因。这类游戏饰品平台,在整个服务和用户交易过程中也尽到了最大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在注册时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更在饰品“交易”和“存入”两个关键核心节点对用户以强制弹窗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在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并没有单纯地解决个案了事,而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进行了充分的说理阐述。法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了安全保障要求,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量,这也将成为日后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例的良好标杆指引,即:
1.法定性原则。双方服务合同对安全保障标准及风险分担的约定,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的作为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积极履行该项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对之加以排除。
2.甘冒风险规则。若平台在履行充分告知、说明及给予选择后,用户为自身利益而甘冒风险,则应相应加重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降低平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标准。
3.合理措施规则。平台经营者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风险的可预见性,平台经营者对风险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平台经营者对风险的提示程度,平台经营者对采取预防风险措施的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4.比例规则。此外,即便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最终确定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及大小时,还需要考虑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接受服务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因素。
关于本案更多的阐述,请见附件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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