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徐某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到期后,徐某辩称其没有收到该笔贷款,由案外人廖某领取贷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因借款合同中徐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捺印,贷款也是发放至徐某的银行卡内,徐某自行将收取贷款的银行卡及密码给廖某,系其将贷款的处分,仍应该由徐某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其抗辩意见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徐某应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其应当知晓签订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徐某自行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及密码给廖某,是徐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廖某使用贷款后没有按时偿还,徐某作为合同方自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官说法
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签名、银行卡密码涉及个人权利及隐私的信息需要谨慎,关系个人的财产安全,相当于把自己的财产随意给付了他人,相应的合同义务仍要自己承担。如果徐某没有让实际使用贷款的廖某出具欠条或借条,其对廖某的债权亦难以实现,所以对于自己的签名、财产账户密码应当予以重视,保护好个人信息,减少“被负债”现象发生。
保护个人信息,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作者:齐梦程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案情描述 徐某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