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顺风车遇害,滴滴平台该担何责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祥鹏航空空姐李某于5月5日晚在河南郑州滴滴打车遇害。5月11日郑州警方发布通报,宣布打捞上来溺水而亡的尸体就是嫌犯——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振华的。

祥鹏航空空姐李某于5月5日晚在河南郑州滴滴打车遇害。5月11日郑州警方发布通报,宣布打捞上来溺水而亡的尸体就是嫌犯——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振华的。目前显然刘振华本身已无法承担刑事责任,那作为信息平台提供方的滴滴应当如何担责成为焦点。
焦点一:顺风车是不是网约车?
根据案情,李某搭乘的是滴滴的“顺风车”,而非“专快豪车”,根据滴滴在其APP上公示的相关协议,滴滴公司将“顺风车”排除在“网约车”之外,而只有“专快豪车”才属于“网约车”。滴滴的相关用户协议如下:


而专快豪车服务协议如下:

滴滴公司把“顺风车”排除在网约车之外显然是有原因的,网约车对于平台的责任要求更高、更大,比如对于车辆的要求、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的要求等等。而且更重要的是,网约车对于滴滴平台的责任承担具有刚性的规定,根据7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可见《暂行办法》直接将滴滴公司的“网约车”责任等同于承运人,甚至可以简单理解说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滴滴是一家只能通过网络平台预约而不能扬招的出租车公司,本质是运输企业,而不是信息提供平台商。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滴滴不认为“顺风车”就是“网约车”,显然“网约车”的责任比“顺风车”大得多。笔者也通过滴滴客服证实了这一点。

焦点二:不是网约车该如何担责?
那如果“顺风车”不是网约车,滴滴公司是不是就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等同于“承运人”的责任呢。滴滴第一时间已经承认自己有责任,并承诺会负责到底,但是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尚未明确。
笔者认为滴滴要如何担责,取决于其有多少过错,从目前已披露的情况来看,滴滴自己已承认的过错有“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夜间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但如果仅凭这点过错显然不足以让滴滴承担多少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滴滴有没有纵容甚至帮助刘振华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之实。
顺风车的本质是让“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全职、全程提供出行服务显然不属于顺风车范畴。如果滴滴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振华的滴滴司机账户承接的“顺风车”订单数量和行车范围已经显著超过正常拼车、顺风车的范畴,非但不加以制止或者限制,而是继续为其提供所谓“顺风车”信息服务的,那这时滴滴公司的性质显然已经不是“顺风车”平台,而是为刘振华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甚至已经达到了有合意的共同故意的程度,因为若没有滴滴平台提供的信息,刘振华显然无法单独完成非法营运的活动,双方是有分工的在从事非法营运,且各自从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若滴滴公司果真让刘振华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之实,则滴滴公司应当参照“网约车”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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