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租赁需要返还,租赁期限的长短不单是返还期限的问题,还涉及到租赁物价值的变化问题。因此各国对租赁的最长期间都会有规范,这次我们谈一谈,租赁的最长期限能够突破的问题。
1、最长租赁期限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德国也规定3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2、租赁期间的更新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自动续约条款无效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无效
首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
其次,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当事人的预见能力终究有限,而合同严守原则又使租赁合同的变更异常艰难,限制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间,有助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适时调整交易的条件。
再次,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需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二十年,这样的约定为意图规避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限制而无效。
小结
法定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在一份租赁合同里签订满二十年之后的续租条款无效;20年租赁期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也可以以继续承租而实现法定更新;同时双方可以在20年的租赁期限届满前,重新签订新的20年的租赁合同。
最长租赁期限的问题
作者:红邦律师来源:红邦律师

导读 租赁需要返还,租赁期限的长短不单是返还期限的问题,还涉及到租赁物价值的变化问题。因此各国对租赁的最长期间都会有规范,这次我们谈一谈,租赁的最长期限能够突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