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完成了对已施行18年的《证据规定》的重大修改。其中修改41条,新增47条,对原《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这次修改是对法律人业务知识的一次重塑。在整个诉前及诉讼过程中,证据运用不仅仅是必要法定程序的履行,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为更好的了解新规内容,笔者特将民事诉讼证据新、旧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以对照,结合具体案例,提炼出新规亮点,供大家参考,在前四期我们主要讨论了新规的当事人自认规则、书证提出命令、诚信原则以及电子数据证据。本期着重分享新规亮点之鉴定,后续文章敬请期待。
01
鉴定的启动主体
◆ 法条
民诉法76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新规30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民诉法解释第399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释义
1、当事人申请
(1)当事人主动申请
(2)当事人被动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的,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2、法院依职权委托
符合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
(1)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 身份关系:涉及身份关系的;
(3) 公益诉讼: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4) 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 程序性事项: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 拓展
1、申请期间申请鉴定
民诉法解释第399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审查处理。
2、民诉法第96条第1款多次出现在新规:
(1)新规8条: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2)新规18条:即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3)新规30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4)新规69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02
鉴定的限期
◆ 法条
新规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释义
1、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情形: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被动申请的情形: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
3、逾期后果:逾期不提出或不交费,视为放弃申请;对需鉴定的待证事实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3
鉴定人的选任
◆ 法条
新规32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释义
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法院如准许,应当由双方协商确认鉴定人,如协商不成,法院通过摇号方式指定鉴定人。
2、法院依职权委托的情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通过摇号指定鉴定人。
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书内容: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04
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
◆ 法条
新规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新规32.2条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释义
1、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书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
2、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05
鉴定书的内容
◆ 法条
新规第36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新规第34条【鉴定材料的提交】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新规第33条【鉴定人的义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 释义
(一) 委托法院的名称:法院是鉴定的委托人
(二)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 鉴定材料: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 鉴定意见
(七) 承诺书【新增】: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实际中一般是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06
鉴定意见的异议
◆ 法条
新规37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释义
07
鉴定人出庭
◆ 法条
新规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39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79条【鉴定人出庭的要求】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80条【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82条【对鉴定人的询问】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释义
1、鉴定人出庭的要求:
民诉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按照新规37、3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首先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收到书面答复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预交出庭费用,通知鉴定人出庭。
2、鉴定人应当出庭
新规删除了旧规的“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即鉴定人必须出庭。
3、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1)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3)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
(4) 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案例
案例一:(2017)吉01民终2972号
庭审中,中铁公司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提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为了查明事实,本院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鉴定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该测试中心的鉴定人员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到庭,以及在与办案人通电话中明确表示不便参加诉讼,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原审法院未予采信。
08
申请重新鉴定
◆ 法条
新规第38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释义
1、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鉴定人资质确定依据: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主要指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或其他严重程序问题;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如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有问题等;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鉴定结论与案件中有高度证明力的其他证据相互冲突,或出现新的鉴定资料等。
2、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比 | 适用情形 | 适用后果 |
重新鉴定 |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1、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如为适用情形(1、2)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3、委托新的鉴定人: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补充鉴定 |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办案机关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1、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意见遗漏或新增部分的处理,不会推翻原鉴定意见,不影响原鉴定意见的效力。 2、应当由原鉴定人进行。 |
鉴定的补正 |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 1、 不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2、应当由原鉴定人进行 |
09
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 法条
新规第42条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释义
1、无正当理由撤销:法院未必准许→退费、处罚、负担合理费用
2、有正当理由撤销:法院准许→退费
10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 法条
新规第41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 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 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释义
旧规仅规定 “有证据足以反驳”,新规之下为“有证据或者理由”,则在新规之下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更不容易被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