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了解的消费维权小知识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月15日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维权是一个长久的话题,是一个需要不断加强监管、防范的话题。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部分重要的条款,仍需要消费者熟悉谨记,为日后可能产生的消费维权,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维权方式
0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0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03、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监部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04、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39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解读
看三则案例,一起学习相关法条。
1
法条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解读
邓女士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汽车,使用后几天内发现车辆在行驶中有车轮跑偏、方向盘往右偏的现象,遂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销售公司辩称可能因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产生的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销售公司败诉,返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结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消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在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过程中遇到争议的,消费者应可积极维权,无需担心“证据不足”的问题。
2
法条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解读
张先生2月1日购买热水器,但2月15日商品才送货,2月16日发现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商场以购买日期超过7天为由只提供维修服务。
小结
《消法》中明确退货、更换、修理的起始时间是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起算,期间产生纠纷的,理应保存好收货凭证。为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消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运输等必要费用。如遇商家要求支付退货、更换、修理等费用的,消费者可直接拒绝。
3
法条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解读
王小姐在购物网站支付货款购买一件大衣,收货后,感觉大衣材质、颜色、版型跟网页图片出入过大,遂要求退货且愿意承担运费,但遭到店主拒绝。
小结
《消法》针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冷静期或反悔期,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消费者冲动消费或者购买的商品与自身预期出入较大的,消费者有权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温馨小提醒
消费者维权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们正处于消费便捷且多样的时代,琳琅满目的商品任我们选择,丰富的消费娱乐活动也让我们乐在其中。但市场中商品质量良莠不齐,难免遇到消费维权纠纷,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
(一)理性消费
消费者不要被经营者的大幅度折扣吸引,折扣实质上是压缩经营者的利润空间,而没有利润或利润极少的经营活动是难以为继的。经营者为保持利润的同时,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的可能性更大。
(二)树立证据意识
1、保留可以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作为日后维权的凭证。
(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2)录音、录像,证据拍照、证人证言;
(3)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等。
2、保留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
(1)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
(2)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保留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
(1)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
(2)医疗费支付凭证等因损害造成的损失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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