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极端天气来袭,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遇到高空飞来横祸受到损害,应该向谁来主张责任呢?
案情简介
某日,某大厦17楼的玻璃幕墙坠落,正好砸中王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致使王某的小轿车严重受损,后王某发现坠落的玻璃幕墙系乙房产公司的窗户,乙房产公司为17楼的所有权人,王某找到管理该大厦的甲物业公司及乙房产公司就赔付事宜进行协商,因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甲物业公司和乙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就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甲物业公司辩称,王某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其自身存在过错;乙房产公司辩称,因天气原因导致玻璃窗坠落,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乙房产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甲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宣判后,乙房产公司和甲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甲物业公司和乙房产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甲物业公司和乙房产公司均主张因当天发生了大风天气致使玻璃幕墙坠落造成损害事实发生,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具体到本案,二公司根据气象局发布的天气信息得知事发当天存在大风天气,针对该天气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如乙公司应对松动、裂缝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甲物业公司应当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幕墙和谨防高空坠物的危险,进而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或尽量减少损失。故大风天气并非为不能预见的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甲、乙公司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案涉17楼的所有权人系乙房产公司,在大风等特殊天气下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未对玻璃幕墙进行检查、维护,且根据庭审调查,案发事故当晚整座大厦只有17楼的玻璃幕墙窗户坠落,乙房产公司也当庭承认平时并没有对玻璃幕墙进行过检查和维护,也未尽到注意义务,故乙房产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甲物业公司作为该大厦的物业服务方,其负有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玻璃幕墙并谨防玻璃坠落、制止王某不当停车的义务,其未充分尽到该项管理职责,对王某的损失有一定过错;王某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自身具有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乙房产公司承担50% 的责任,由甲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适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空坠物主要来源于建筑门窗、幕墙玻璃、广告牌、灯箱等,以及高层居民丢弃物、阳台放置物等,一方面,需要业主能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洒杂物,同时定期严格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做到防患未然;另一方面,小区物业也尽心尽责,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此外自然人自身应当遵守规则,不应当乱停放车辆,养成文明停车的良好习惯,同对自身权益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三方合力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发生高空坠物砸人损物的发生概率。
高空坠物砸中爱车 谁来负责?
作者:廖晓雪来源:昌吉中院

近日,极端天气来袭,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遇到高空飞来横祸受到损害,应该向谁来主张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