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在公证处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评估公司人员、司法拍卖辅助人员的见证下,对“老赖”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强制开锁评估。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日,张欣欣(化名)与鑫星混泥土制品公司(化名)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后鑫星混泥土制品公司如约向张欣欣交付混凝土,张欣欣一直未支付货款。
鑫星混泥土制品公司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将张欣欣诉至了法院。
经调解,张欣欣于2022年7月20日前支付鑫星混泥土制品公司混凝土款1190000元,如张欣欣逾期支付,其自愿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60000元。
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欣欣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没有付款。
2023年1月9日,鑫星混泥土制品公司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张欣欣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张欣欣名下有一套房产。
执行法官多次通过打电话、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寻找张欣欣,但其一直不露面,躲避执行,法院决定对张欣欣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在对房产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不配合交出钥匙,不允许评估人员进屋实地评估。
为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在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2023年12月10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在公证处、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对张欣欣名下的房产强制开锁,现场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后期法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并不能阻止法院的执行。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被执行人承担。
拒不评估,法院强制开锁促执行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在公证处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评估公司人员、司法拍卖辅助人员的见证下,对“老赖”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强制开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