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后,承包人能否要求重新结算?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实务总结便签 1、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已完工程量,按月进行结算,并形成多份结算文件。该结算文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应当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实务总结便签
1、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已完工程量,按月进行结算,并形成多份结算文件。该结算文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应当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结算文件未记载暂行结算或进度款的,一方主张重新结算,一般不予支持。
2、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结算,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等情形,施工过程中的结算文件与实际不符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保留相应证据,或者在双方均持有的结算文件中明确暂行结算或进度款,为最终结算保留证据。
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与案号: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86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按月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文件,结算文件明确记载工程量、单价、结算金额,但未记载“暂行结算”或“进度款”等。施工过程中的结算文件,应当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5日,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铜业公司”或“甲方”)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井公司”或“乙方”)签订《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获各琦铜矿1390m中段开拓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1390m合同》”)约定:
工程内容:1390m中段掘进、支护工程等;
承包方式:乙方对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
结算与付款办法:实际结算以甲方、乙方及监理方三方现场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
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在开具有效的发票后,到甲方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办理结算手续。付款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温井公司开始施工获各琦铜矿1390m中段开拓等工程。2012年至2015年7月,双方形成多份工程结算单及结算审核表,均有监理公司、温井公司、西部铜业公司签字。
2015年7月21日,西部铜业公司与温井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1390m合同》,除甲乙双方核实确认的应付工程款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此后,温井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部铜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3,105,940.00元;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9,653,085.02元;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温井公司主张2012年至2015年7月工程结算单是按竖井施工方式进行的暂结算,应按有色定额进行最终结算,核减已经按竖井暂行结算的工程款后,由西部铜业公司补偿工程款差价。
西部铜业公司辩称:双方已按照约定结算完毕,并形成结算单,不同意重新结算,并自认结算单中结算金额,仍欠工程款3,295,108.19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363,786.55元、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共计5,158,894.74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1390m合同》约定,结算以现场完成的实际有效工程量签证为准。双方形成的2012年至2015年7月工程结算单对涉案工程包括合同内工程及增加的合同外工程均进行了结算,均有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
双方应按照已经形成的工程结算单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单的形式及内容均没有显示进度款或暂行结算,温井公司称系暂时结算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西部铜业公司给付温井公司工程款3,295,108.19元、质量保证金1,363,786.55元、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驳回温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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