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这11个问题的答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将毫无阻碍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通常是一个“卖方市场”,发包人与承包人相比,其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实践中,承包人为了承揽建设工程,会做出较大的让步,比如市场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承包人垫资建设行为。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通常是一个“卖方市场”,发包人与承包人相比,其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实践中,承包人为了承揽建设工程,会做出较大的让步,比如市场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承包人垫资建设行为。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民法典》第807条专门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最大程度上确保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
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处分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处分,如何平衡建筑工人、承包人、发包人、抵押权人以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等问题,在司法实务的适用中存在一定分歧。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以问答的形式,来探讨一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那些事儿。
问题一
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解一》”)中,最高院专门通过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来阐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可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相关纠纷中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问题二
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①工程质量应合格
根据《司解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文义解释可以得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首要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对于质量不合格或者有瑕疵的工程,承包人很可能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工程价款数额需要最终确定
虽然《司解一》第三十九条约定未完工的工程在质量合格时,承包人也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工程价款数额应最终确定。换言之,即承包人以进度款来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很可能会认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京民终158号案件中,中铁十九局与瑞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铁十九局以瑞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瑞云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中铁十九局复工。后中铁十九局就复工前阶段的工程结算及该欠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诉至法院。
北京高院认为二中院出具的(2017)京0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数额,仅是就停工前已完工程的进度款的支付取得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而应当支付工程款不等同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不以全部已完工程结算完毕,确定了工程价款的数额为前提。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并不意味着该权利的行使条件同时成就。换言之,总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最终结算完毕后确定的工程款,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③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虽然现行法律并未具体规定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但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以及司法观点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法院一般会通过以下五点来认定工程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1、涉及公用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
2、违法建筑;
3、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项目;
4、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项目;
5、无法从整体项目中拆分独立的分部或附属工程项目。
如果系涉及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工程,那么承包人即使在工程竣工且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也可能会因为工程涉及不宜折价、拍卖从而无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④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应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在上述的案件中(2019)京民终158号案件中,北京高院认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但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往往出现总承包人再行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种情形,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复杂化。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条所指的承包人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只有与项目建设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方才有权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问题三
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于挂靠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观点,目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挂靠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院民一庭明确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如果此时允许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无疑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予以鼓励的现象。且客观上实际施工人难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而在邬砚法官编著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增订第二版)》中,邬砚法官同样支持实际施工人自身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观点,但认为完全否定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观点并不合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须要建立在代位权的基础之上,即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为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以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可以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时,挂靠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而工程价款请求权又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所以,应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司解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体现了此种精神。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另外,事实上,是挂靠人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建设活动,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所以,挂靠人因为实际施工行为而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被挂靠人实际上只是最终从挂靠人处获得管理费。
因此,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该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挂靠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前提是发包人明知或者认可挂靠行为,此时挂靠人作为实际上的承包人,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问题四
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很多朋友们会对工程款利息或者违约金是否可以一并算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感到迷惑,根据《司解一》第四十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孳息均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五
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在发承包人双方均对优先受偿权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成立。
(2019)最高法民终34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航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未提起上诉。
但是,一方面,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具有优先性的权利,在案涉工程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判断该权利的行使范围,或者对中航公司本不应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错误确认,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并不明确,这将对下一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影响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
故考虑到上述两方面因素,为避免一审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影响本案执行权的行使,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中航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错误认定,依职权予以纠正。
问题六
工期延误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司解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文泰公司原因造成宇洪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宇洪公司主张将工期延误损失确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于法无据。
对于工期延误所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工期延误损失其本质上属于发包人违约赔偿金,从而按照违约赔偿金的规定不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法院在审理时会支持将工期延误损失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安徽高院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3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问题七
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依据《司解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十八个月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出台之前,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六个月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题八
承包人可否与发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如果承发包人双方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前提下,该约定有效。
问题九
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承包人应先催告发包人及时付款,如发包人在催告后仍拒绝支付的,承包人可以采取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由法院拍卖两种方式来确保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问题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就工程项目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保障该请求权优先得以实现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系承包人组织员工通过劳动建设而成的,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员工劳动收入有所保障。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组织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了工程项目,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就没有理由无偿取得该工程建设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且,承包人组织员工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需要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与合同有效时相同。
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当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十一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根据《司解一》第三十六条可以知道,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是非常高的,优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先,也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一般债权并不代表其高于所有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顺位与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保持一致。
对于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这个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确定了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享有的超级优先权,但《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载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认为法律对消费者享有的超级优先权并未作出规定,宜作个案处理。
所以,对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的权利是否优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一概而论,应具体到个案去分析。
写在最后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法律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承包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是无限制的,可以被滥用的,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明确自己的哪些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本篇文章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去认识优先受偿权,更好的明白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减少风险,那么我们的目的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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