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微博用户@都美竹接连发文爆料艺人@吴亦凡以MV选女主角、工作室签约新人等为由与年轻女性组成酒局,并通过灌酒、迷奸等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还包括几名未成年女孩。随着舆论在网络上不断发酵,2021年7月22日晚上八点,北京警方通过微博号@平安北京朝阳通报此事,事情才有了初步进展。
上述通报内容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个点:
1、女方所称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实;
2、中间人刘某迢涉嫌诈骗犯罪,现已被刑事拘留;
3、关于男方多次诱骗包括未成年在内的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一事仍在调查中。
涉及法律点
一、若女方爆料所称的“迷奸”、“诱奸”未成年人属实,男方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单而言,“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妇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但《刑法》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将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而其中的“幼女”,就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本次事件中,爆料的女方虽称受害者中包含几名未成年女性,但未透露准确的年龄。因此,还要以十四周岁作为强奸罪加重情节的区分界限,如其所称的未成年女性受害时已满十四周岁,且能证明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则男方可能涉嫌强奸罪,如女方受害时未满十四周岁,则男方不仅可能涉嫌强奸罪,还会被加重处罚。
二、关于警方仍在调查中的情况,若女方爆料不实,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在此,对“捏造事实”和“夸大事实”需要做一个区分,可以简单理解为:行为人“捏造事实”等于“说假话”,而“夸大事实”等于“把真话说得夸张了”。如果事件中女方仅是“夸大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
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诽谤罪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仅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就目前警方调查结果来看,女方所述男方与其本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属实,至于男方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若经警方调查后亦确认属实,则女方不构成诽谤罪。但若查明的事实与其所述的不一致,则女方属于“捏造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轻则侵犯男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三、中间人刘某迢冒充事件当事人索要300万元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做出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
回到本次事件中,刘某迢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方向男方索赔300万元,声称其中200万元用于赔偿女方,剩余100万元用于赔偿另外一位受害人,并提供了女方和刘某迢本人(声称是另一受害人的哥哥代为收款)的账户信息,男方因受到胁迫,最终向女方账户支付了50万元。而后,刘某迢又冒充男方工作人员,假意与女方达成和解协议,意图骗取女方获得的50万元,使女方基于错误认识陆续向其转账18万元。
由此可见,刘某迢实施两个行为时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前行为中,因男方是基于恐惧心理向女方转账50万元,且款项没有实际到达刘某迢本人或其控制的账户,故刘某迢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而后行为中,女方基于错误认识向刘某迢转账18万元,故刘某迢可能成立诈骗罪既遂。
吴亦凡事件,警方通报内容涉及哪些法律点?
作者:连婉婷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近期,微博用户@都美竹接连发文爆料艺人@吴亦凡以MV选女主角、工作室签约新人等为由与年轻女性组成酒局,并通过灌酒、迷奸等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还包括几名未成年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