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百亿私募FOF基金投资失误,“量化”私募基金跑路
11月14日上午,有一则消息称“有家杭州的量化私募基金跑路了,并且将客户的资金全部转移”,引发私募行业及市场关注。根据相关信息,知名百亿私募FOF机构华软新动力投资了相关私募的产品,而其投资的过程经历了多层,“(华软)新动力投资了杭州汇盛,再下投至杭州瑜瑶,再下投磐京”,据称,“投前的估值表和投后的业绩全是假的”。据了解百亿私募FOF华软新动力最新给渠道的回应信息表示,公司旗下的FOF投资了杭州汇盛。杭州汇盛先前声称是自己是做量化对冲策略的,但后来经华软新动力调查发现,杭州汇盛只是拿资金去投资了瑜瑶的产品。然后,华软新动力迅速采取行动,“上周已经报案抓捕产品造假的私募管理人杭州汇盛。”“新动力对下投方面的失误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不实市场传闻给投资者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新动力FOF下投向来谨慎,之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这次定会引以为戒,加强投前尽调,投中验证等工作,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经笔者在华软新动力官网上查询,其于11月14日晚间发布了公司声明,同时也将名下的部分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接受投资人赎回申请。


二、调查相关机构概况
经笔者查询本次事件涉及的私募机构信息,包括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汇盛”)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注册在广东深圳,办公地在浙江杭州。


本次事件中涉及的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瑜瑶”),成立于2017年6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公司目前有8名全职员工,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需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规定,这家私募机构处于异常经营状态。


另外,杭州瑜瑶、何国清在去年6月都收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涉及相关产品违规加杠杆等问题。浙江证监局称,经查发现杭州瑜瑶(曾用名: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发行并管理的瑜瑶战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杭州瑜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何国清作为杭州瑜瑶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何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笔者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天眼查公开信息查询,上述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磐京公司”)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已于2022年9月被注销,并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今年2月6日,上海证监局公告,因磐京公司涉嫌私募违规,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今年11月,证监会对磐京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三、分析从法律的视角
01、多层嵌套违反资管行业相关规定
本次事件中,华软FOF产品向深圳汇盛进行投资,深圳汇盛向杭州瑜瑶进行投资,杭州瑜瑶最终投向了底层的磐京公司,在未讨论华软FOF产品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已经涉及到四层投资层级,并因磐京公司产品的管理人跑路导致本次爆雷事件。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就嵌套层数限制问题,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私募基金应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嵌套层数的限制规定,私募基金也被纳入资管产品的范畴,构成一层嵌套。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私募并非金融机构,不受资管新规约束。在目前实操层面,能否多层嵌套完全看各家托管方合规尺度,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因此,如本次华软新动力FOF产品作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母基金的,可不计入投资层级。即便如此,本次信托产品通过私募FOF产品向下进行多层投资的,很明显仍违反了资管新规关于多层嵌套禁止的规定。
从基协备案层面来看,持牌机构产品的两层嵌套情形,监管实际非常清晰,通过对备案流程中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审核,会对每层合同的投资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于私募基金产品接受上层投资后,继续向下投资私募基金的多层嵌套,理论上也可通过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发现,但从现状来看存在一定漏洞,最终导致本次事件在基协备案层面未能发现该多层嵌套问题。
02、底层产品未能托管的原因分析
据了解,本次磐京公司底层产品并未由托管人托管,即资金直接进了磐京产品的管理人公司对公账户,然后通过底层造假向上提供假净值,但各层级的管理人、托管人,都未能发现上述净值的异常。
关于私募基金的托管问题,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已失效,被2023年9月28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废止】中已规定契约型私募基金原则上的强制性托管要求,且备案指引1号中也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同样规定,基协的实操中也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强制托管。
鉴于上述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强制托管要求等规定均出台较晚,2018年及之后的证券私募基金必须托管,但此前基协和券商托管等各项规则制度尚不健全,基于历史遗留原因,对于早期成立的证券类基金产品,可能还存在没有托管的情况。针对该类产品,后续因未能托管导致的基金财产损失风险将相对较高,从投资人层面和基协层面,应当重点关注未能设置托管制度的投资风险和监管力度。
据传,本次涉案的磐京公司私募产品成立于2016年,系相关监管规则出台前成立的私募证券产品,在当时的监管背景下并未设立托管人,该事实也与上述分析吻合。
03、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资指令审查义务的履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述审查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此外,基协在“阜兴”事件发生后对托管机构提出过如下要求:“托管机构应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并盖章确认”。
上述系列规定及监管要求实际上将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边界予以延伸,托管人对于投资指令的审核义务趋于实质审查,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托管人义务及职责的认定仍从严审查,并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上,本次事件中杭州瑜瑶向磐京公司进行投资,但磐京的产品实际未进行托管,瑜瑶产品的托管人接受其管理人投资指令,径行向磐京产品管理人公司账户注入资金,最终该管理人卷款跑路,导致众多投资人权益受损。实际上,对于该投资指令,通过对账户户名的审核,瑜瑶产品的托管人应当可轻易发现其投向并非底层产品托管人账户而系底层产品管理人公司账户,但其很可能未予审查,在接受管理人指令后即进行了资金划拨。不得不说,该行为体现了托管人甚至未能履行形式上的投资指令审核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托管人的职责。当然,如上所述,基于历史遗留原因,如磐京产品未能设置托管人系特定时期的背景导致,则瑜瑶产品托管人对于该资金划拨结果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未履行投资指令审查义务的责任。
04、私募基金托管人净值复核及审查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因此“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托管人监督义务中的重要内容,理论上应由托管人勤勉尽责完成,对于底层产品未能设置托管,此处暂且不论,但本次事件中上层产品托管的各证券公司,直接使用底层管理人提供的虚假估值,未对净值业绩进行复核,显然严重违反了上述基金托管人净值复核、审查义务的规定。
实际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各投资层级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是可以通过三级估值表的数据了解底层产品的投向及投资比例等情况,三级估值表中体现了各类交易型资产,如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情况,但结合本次事件,杭州汇盛投向杭州瑜瑶,杭州瑜瑶再投向磐京基金,将导致杭州汇盛端的三级估值表出现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但各管理人及托管机构均未能发现,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都无法确保。因此,不得不排除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及道德风险严重缺失。
05、托管人责任问题分析
托管人责任对应托管人义务的违反,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范围,笔者经梳理现行监管体系后的规定如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条等,笔者认为可归纳总结如下:托管人在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中主要承担基金财产的保管义务、监督义务等。
本次事件中,托管人违反了投资指令审查义务及净值复核义务。关于投资指令审查义务,如上文所述,理论上托管人的实质审查义务被强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托管人的投资审查义务的界定主要还是形式审查,并未一概扩展到实质审查。部分法院并未认定托管人对投资项目的实质审查义务,且即使托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审查义务的,也会根据其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是否由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大小。根据以往案例,托管人一般承担部分责任,但本次事件中托管人可能会承担更多责任,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有待进一步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设定了托管人“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义务,对于托管人未能履行该义务并因此导致投资人损失的,不排除投资人可以据此追究托管人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四、启示
首先,对私募基金产品乃至各参与主体而言,尽管当前监管力度在逐步加强,但似乎仍在采取打补丁式方式进行,行业内特定事件的发生,揭示了监管漏洞并同步促进了监管层面的规制,可以说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但就监管理念而言,实质上体现了对大资管行业的统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体现了类金融监管的要求。并且,今年出台实施的私募条例也已明确将信托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上位法,实质上也体现了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的上述监管倾向,毫无疑问未来监管层出台的更多规章细则也会向该方向进行强化。
其次,相较其他资管行业,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但大致分成三个阶段,初始阶段私募行业野蛮生长,也对应了彼时适度监管,自律为主的监管方针,导致各类乱象频现,随后监管方针调整为适度从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监管,当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协会的各类自律规则等体系化监管规定,我国的私募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在逐步规范和完善,也体现了当前的强化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精神。
最后,针对本次事件,众多圈内人士均表明这是对行业的一次巨大冲击,可能毁了私募行业。原因在于,在当前的监管规则下,数十亿规模的产品,最终投向的底层资产未设置托管,并直接投到了管理人对公账户,而相关环节中的各机构,对整个投资活动中的失误及异常均未能发现,属实令人费解。超预期的固收产品本质上不符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在当前禁止刚兑、保本保收益无效趋势下,更不符合常理。因此,投资人在投资中也应当秉持上述原则,避免陷入庞氏骗局中。在经济下行背景,各项权益类产品投资收益尚不理想的情况下,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需要被再次强调。
本次私募爆雷事件,大概率是私募基金行业存量风险的一次释放,并不会冲击私募行业的根基。可以预见,在强化私募类金融特征的形势下,监管、自律力度持续加强,相关部门不断修补监管漏洞,私募基金将越来越规范,将来也许还会时常听到或大或小的"雷声",但整个私募行业的大趋势将继续稳健发展。
11月14日上午,有一则消息称“有家杭州的量化私募基金跑路了,并且将客户的资金全部转移”,引发私募行业及市场关注。根据相关信息,知名百亿私募FOF机构华软新动力投资了相关私募的产品,而其投资的过程经历了多层,“(华软)新动力投资了杭州汇盛,再下投至杭州瑜瑶,再下投磐京”,据称,“投前的估值表和投后的业绩全是假的”。据了解百亿私募FOF华软新动力最新给渠道的回应信息表示,公司旗下的FOF投资了杭州汇盛。杭州汇盛先前声称是自己是做量化对冲策略的,但后来经华软新动力调查发现,杭州汇盛只是拿资金去投资了瑜瑶的产品。然后,华软新动力迅速采取行动,“上周已经报案抓捕产品造假的私募管理人杭州汇盛。”“新动力对下投方面的失误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不实市场传闻给投资者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新动力FOF下投向来谨慎,之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这次定会引以为戒,加强投前尽调,投中验证等工作,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经笔者在华软新动力官网上查询,其于11月14日晚间发布了公司声明,同时也将名下的部分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接受投资人赎回申请。


二、调查相关机构概况
经笔者查询本次事件涉及的私募机构信息,包括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汇盛”)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注册在广东深圳,办公地在浙江杭州。


本次事件中涉及的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瑜瑶”),成立于2017年6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公司目前有8名全职员工,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需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规定,这家私募机构处于异常经营状态。


另外,杭州瑜瑶、何国清在去年6月都收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涉及相关产品违规加杠杆等问题。浙江证监局称,经查发现杭州瑜瑶(曾用名: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发行并管理的瑜瑶战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杭州瑜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何国清作为杭州瑜瑶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何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笔者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天眼查公开信息查询,上述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磐京公司”)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已于2022年9月被注销,并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今年2月6日,上海证监局公告,因磐京公司涉嫌私募违规,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今年11月,证监会对磐京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三、分析从法律的视角
01、多层嵌套违反资管行业相关规定
本次事件中,华软FOF产品向深圳汇盛进行投资,深圳汇盛向杭州瑜瑶进行投资,杭州瑜瑶最终投向了底层的磐京公司,在未讨论华软FOF产品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已经涉及到四层投资层级,并因磐京公司产品的管理人跑路导致本次爆雷事件。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就嵌套层数限制问题,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私募基金应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嵌套层数的限制规定,私募基金也被纳入资管产品的范畴,构成一层嵌套。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私募并非金融机构,不受资管新规约束。在目前实操层面,能否多层嵌套完全看各家托管方合规尺度,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因此,如本次华软新动力FOF产品作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母基金的,可不计入投资层级。即便如此,本次信托产品通过私募FOF产品向下进行多层投资的,很明显仍违反了资管新规关于多层嵌套禁止的规定。
从基协备案层面来看,持牌机构产品的两层嵌套情形,监管实际非常清晰,通过对备案流程中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审核,会对每层合同的投资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于私募基金产品接受上层投资后,继续向下投资私募基金的多层嵌套,理论上也可通过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发现,但从现状来看存在一定漏洞,最终导致本次事件在基协备案层面未能发现该多层嵌套问题。
02、底层产品未能托管的原因分析
据了解,本次磐京公司底层产品并未由托管人托管,即资金直接进了磐京产品的管理人公司对公账户,然后通过底层造假向上提供假净值,但各层级的管理人、托管人,都未能发现上述净值的异常。
关于私募基金的托管问题,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已失效,被2023年9月28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废止】中已规定契约型私募基金原则上的强制性托管要求,且备案指引1号中也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同样规定,基协的实操中也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强制托管。
鉴于上述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强制托管要求等规定均出台较晚,2018年及之后的证券私募基金必须托管,但此前基协和券商托管等各项规则制度尚不健全,基于历史遗留原因,对于早期成立的证券类基金产品,可能还存在没有托管的情况。针对该类产品,后续因未能托管导致的基金财产损失风险将相对较高,从投资人层面和基协层面,应当重点关注未能设置托管制度的投资风险和监管力度。
据传,本次涉案的磐京公司私募产品成立于2016年,系相关监管规则出台前成立的私募证券产品,在当时的监管背景下并未设立托管人,该事实也与上述分析吻合。
03、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资指令审查义务的履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述审查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此外,基协在“阜兴”事件发生后对托管机构提出过如下要求:“托管机构应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并盖章确认”。
上述系列规定及监管要求实际上将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边界予以延伸,托管人对于投资指令的审核义务趋于实质审查,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托管人义务及职责的认定仍从严审查,并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上,本次事件中杭州瑜瑶向磐京公司进行投资,但磐京的产品实际未进行托管,瑜瑶产品的托管人接受其管理人投资指令,径行向磐京产品管理人公司账户注入资金,最终该管理人卷款跑路,导致众多投资人权益受损。实际上,对于该投资指令,通过对账户户名的审核,瑜瑶产品的托管人应当可轻易发现其投向并非底层产品托管人账户而系底层产品管理人公司账户,但其很可能未予审查,在接受管理人指令后即进行了资金划拨。不得不说,该行为体现了托管人甚至未能履行形式上的投资指令审核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托管人的职责。当然,如上所述,基于历史遗留原因,如磐京产品未能设置托管人系特定时期的背景导致,则瑜瑶产品托管人对于该资金划拨结果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未履行投资指令审查义务的责任。
04、私募基金托管人净值复核及审查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因此“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托管人监督义务中的重要内容,理论上应由托管人勤勉尽责完成,对于底层产品未能设置托管,此处暂且不论,但本次事件中上层产品托管的各证券公司,直接使用底层管理人提供的虚假估值,未对净值业绩进行复核,显然严重违反了上述基金托管人净值复核、审查义务的规定。
实际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各投资层级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是可以通过三级估值表的数据了解底层产品的投向及投资比例等情况,三级估值表中体现了各类交易型资产,如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情况,但结合本次事件,杭州汇盛投向杭州瑜瑶,杭州瑜瑶再投向磐京基金,将导致杭州汇盛端的三级估值表出现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但各管理人及托管机构均未能发现,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都无法确保。因此,不得不排除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及道德风险严重缺失。
05、托管人责任问题分析
托管人责任对应托管人义务的违反,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范围,笔者经梳理现行监管体系后的规定如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条等,笔者认为可归纳总结如下:托管人在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中主要承担基金财产的保管义务、监督义务等。
本次事件中,托管人违反了投资指令审查义务及净值复核义务。关于投资指令审查义务,如上文所述,理论上托管人的实质审查义务被强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托管人的投资审查义务的界定主要还是形式审查,并未一概扩展到实质审查。部分法院并未认定托管人对投资项目的实质审查义务,且即使托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审查义务的,也会根据其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决定是否由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大小。根据以往案例,托管人一般承担部分责任,但本次事件中托管人可能会承担更多责任,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有待进一步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设定了托管人“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义务,对于托管人未能履行该义务并因此导致投资人损失的,不排除投资人可以据此追究托管人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四、启示
首先,对私募基金产品乃至各参与主体而言,尽管当前监管力度在逐步加强,但似乎仍在采取打补丁式方式进行,行业内特定事件的发生,揭示了监管漏洞并同步促进了监管层面的规制,可以说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但就监管理念而言,实质上体现了对大资管行业的统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体现了类金融监管的要求。并且,今年出台实施的私募条例也已明确将信托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上位法,实质上也体现了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的上述监管倾向,毫无疑问未来监管层出台的更多规章细则也会向该方向进行强化。
其次,相较其他资管行业,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但大致分成三个阶段,初始阶段私募行业野蛮生长,也对应了彼时适度监管,自律为主的监管方针,导致各类乱象频现,随后监管方针调整为适度从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监管,当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协会的各类自律规则等体系化监管规定,我国的私募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在逐步规范和完善,也体现了当前的强化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精神。
最后,针对本次事件,众多圈内人士均表明这是对行业的一次巨大冲击,可能毁了私募行业。原因在于,在当前的监管规则下,数十亿规模的产品,最终投向的底层资产未设置托管,并直接投到了管理人对公账户,而相关环节中的各机构,对整个投资活动中的失误及异常均未能发现,属实令人费解。超预期的固收产品本质上不符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在当前禁止刚兑、保本保收益无效趋势下,更不符合常理。因此,投资人在投资中也应当秉持上述原则,避免陷入庞氏骗局中。在经济下行背景,各项权益类产品投资收益尚不理想的情况下,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需要被再次强调。
本次私募爆雷事件,大概率是私募基金行业存量风险的一次释放,并不会冲击私募行业的根基。可以预见,在强化私募类金融特征的形势下,监管、自律力度持续加强,相关部门不断修补监管漏洞,私募基金将越来越规范,将来也许还会时常听到或大或小的"雷声",但整个私募行业的大趋势将继续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