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共同体的共同性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一)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有所归、各有不为的法治理念 所谓各司其职,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三种职业各有不同的功能,律师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在既有的规则下最大化地为客户谋求利益,他的名分如此,他的职责如

(一)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有所归、各有不为的法治理念
所谓各司其职,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三种职业各有不同的功能,律师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在既有的规则下最大化地为客户谋求利益,他的名分如此,他的职责如此,他的归依亦如此。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起诉权,在这个框架里,虽是两造一方,但却同时握有公权力,积极进取但又要谨慎判断,须知,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监督有力、震慑犯罪,虽然威力巨大,但其可能的伤害更大。对于法官而言,居中裁判,兼听则明,程序与实体兼重,公权与私权等同视之,当然为其应有之义,所以,积极能动,本不属于法院的职责。所以,所谓共同体,首先是价值共同体,那个价值,是指我们都想生活在一个有善法且有善治的国度中,而三种职业,恰是支撑这一价值的三足,三足鼎立,价值方立。
(二)条分缕析、规范目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技术理念
三种职业,在具体的技术层面和技术理念上,本为一体。所有的法律人都在从事着从那个神圣的文本出发,探求其规范目的的同时,还要与时下飞速发展的社会紧密相连,于必要时给予价值判断,于不得不然时,做出利益衡量。律师、检察官要做说服法官,法官要做出有说服力的判决,都得如此。这本是所有法律人吃饭谋生的手段,但却也隐含着法律人的所有职业理想。在此意义上,法律共同体首先是一个知识共同体,这个知识共同体经由这一套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乃至法律操作的技术连接而成。
(三)批评有度、独立精神、各美其美、美美共美的交往理念
在任何国家,知识共同体往往会成为职业共同体,甚至成为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内缺乏批评,监督,不免沆瀣一气;共同体内相互批评,就会有鲶鱼效应。这种鲶鱼效应,放在律师界,就是新一代律师、律所的崛起,带动整个行业的活跃;放在三种职业之间,就是相互的知识竞争,以独立的精神,以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对生活的体验、对社会的观察,在技术的层面上相互批评,在专业的层面上相互批判,更有相互促进、甚至有创造性的促进国家进步的可能。在此意义上,为律师的敬业叫好、为检察官的勤勉点赞、为法官的专业鼓掌,应为这个共同体的常态,所谓各美其美,才能美美共美。
(四)恪守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严守法纪的底线理念
知识共同体如何避免沦为利益共同体,除了恪守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严守法纪之外,别无他途。律师不能把诉讼看做一门生意,因为律师是一项知识的事业而非纯粹的商业,他需要你有拒绝诱惑的能力。他需要在败诉时反思自己的知识、经验,它需要你在胜诉时总结。检察官也不能把自己沦为权贵的爪牙,法官更是不能以裁判权作为谋取个人升迁、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这些,即是底线,也是所有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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