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待遇约定不明,我的工钱还能拿到手吗?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甲某在A公司担任技术生产专员,其面试时与负责人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与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一致,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薪酬部分未作约定。

基本案情
甲某在A公司担任技术生产专员,其面试时与负责人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与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一致,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薪酬部分未作约定。发放工资时,甲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其他人低了20%,公司称新进员工要有熟悉业务的过程,前六个月按80%发放工资是公司规定。甲某不服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的工资差额。
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时,应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报酬?
律师分析
1.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双方可以重新协商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当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本案中,甲某坚持追索工资差额,公司坚持不予支付,双方未就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的,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双方未能就劳动报酬补充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适用公司集体合同的约定,但在本案中A公司并未与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无从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
3.无集体合同约定,实施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以新进员工要有熟悉业务的过程,即要扣发前六个月20%的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虽然甲某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技术生产专员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综上所述,本案中A公司与甲某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双方协商不下,且A公司没有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仅对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对甲某的工作岗位没有异议,对此可以参照同岗位劳动者获得的报酬给予同等待遇。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以避免不必要的摩擦成本。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薪资约定模糊化,并不能达到控制薪资成本的目的。
2.完善和规范薪酬体系,根据岗位、技能、绩效等设计不同的薪档,同时可以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的业绩实施薪资浮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