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那么基于这种违约行为应如何适用违约条款,亦或没有违约条款时如何追责?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的认定,多是通过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款利息认定的不同情形加以梳理提炼,供大家在实务中参酌。
裁判要点一【无约定】
违约责任追究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与实际损失相匹配,法院有权予以酌定,并非必须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1]的规定。
案例1.1、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18)津01民终7161号
裁判结果
【仅罗列涉及工程款利息判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给付自2011年2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损失。
本院认为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涉案博物馆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对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嘉泽公司的违约损失主张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违约损失,考虑的是合同履行担保问题,采取“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模式,是对损失进行赔偿,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基础,考虑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与实际损失相匹配。如果违约金过低,一审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计付标准,但仅是就逾期付款法定孳息规定,考虑的是资本占用的必然损失,不等同于逾期给付工程款的违约损失,并未否定担保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存在、适用。嘉泽公司可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超出逾期付款利息范围,主张合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嘉泽公司属于专业建筑施工公司,垫付资金、快速资本流通获取较高利润属于常态,逾期付款将限制其垫付资金的回收、快速流通,易导致其对外高息借款进行工程投资;合生公司欠付工程款,对嘉泽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较普通借款贷款利息损失大得多。
同时,合生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长期拖欠嘉泽公司涉案工程款,仅按照资金占用法定孳息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部分违约损失,不足以督促其守约履行义务,反而会使其拖延付款而获利。该违约损失中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应予以调整,兼顾惩罚性,以对嘉泽公司损失进行合理保护,实现利益平衡。
案例1.2、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宣城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18)皖民终374号
裁判结果
【仅罗列涉及工程款利息判项】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综合本案已查明事实来看,一审法院认定阜阳建工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实质包含逾期付款所导致的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考虑到阜阳建工公司因案涉工程投入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等现实困难,以及香江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自身享有的现实利益,酌定按年利率12%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本案实际,且兼顾、平衡了双方利益,本院对此利率标准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二【有约定】
在双方对违约金存在明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法院对于明显过高的违约金标准也将予以调减,调减的重要参考为是否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在没有其他证据有力证明存在资金占用的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资金占用损失作为实际损失的具体内容,并以《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中所述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以此为基数进行调整。
案例2.1、陈集东、威海润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20)鲁10民终97号
裁判结果
【仅罗列涉及工程款利息判项】: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
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案涉付款协议书对违约金有相关约定,但华旭公司抗辩陈集东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数额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陈集东所主张的损失,兼顾诉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陈集东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等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自2018年12月30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为宜。
案例2.2、邓冠波、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19)湘01民终13081号
裁判结果
【仅罗列涉及工程款利息判项】: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邓冠波支付工程款X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双方《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而对账单约定的利息约定为3分亦明显过高,一审判决将违约金调低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邓冠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三【约定不明】
在双方对违约金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下述案例中出现的未约定是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未约定适用哪个具体银行的利率),法院将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确认利息计算标准。
需要特殊注意的是,案例3.2原告在诉请时明确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类活期存款利息诉求利息的,法院以约定不明对利息进行了调高,这种情形极为少见,该案中被告未做答辩,也存在法院基于案情本身有衡平损失的考虑。
案例3.1、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路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20)豫01民终2940号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关于利息的计付标准的问题。《永盛路跨贾鲁河大桥项目桥梁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永盛路跨贾鲁河大桥项目桥梁上部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其条款内容一致)第30.1.1和第34.1.6条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北京建工公司辩称应按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3.2、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信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2019)川0193民初7534号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X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
案涉合同虽约定以欠付金额按照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但并未约定银行,故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裁判要点四【约定较低】
在双方对违约金存在约定低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标准的情况下,即使常理推断该标准无法覆盖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但是法院仍通常基于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案例4.1、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2019)苏0813民初1376号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X元及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正行公司就工程款逾期给付违约金有约定,即以所欠合同款额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归档备案完成移交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因双方未结算审计,故被告正行公司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
写在诉前
就承包人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在工程款欠付的违约条款约定的商务谈判中,如果不能争取到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标准,建议不在合同中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基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兜底,承包人可保证追索欠付工程款利息时可以主张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标准,常见的如约定以同期存款利率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则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意思自治的考虑很难出现法院调高约定标准的情形,相反,如约定较高标准,虽然法院会基于案情衡平考虑双方利益,但是即使是调低后的违约金也往往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故如果承包人在商务谈判中无法争取有利于己方的利息标准,建议考虑不做约定,反而有利于后期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指导律师:田韶卿
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调整的裁判观点及案例分析
作者:唐泽 孙丽媛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那么基于这种违约行为应如何适用违约条款,亦或没有违约条款时如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