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山打人案看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有效实现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背景 2022年6月10日,唐山机场路一烧烤店内多名男子围殴女性的视频广泛流传并引发热议。同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确认辖区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

背景
2022年6月10日,唐山机场路一烧烤店内多名男子围殴女性的视频广泛流传并引发热议。同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确认辖区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6月10日晚,警方通报两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根据通报,到6月11日下午,九名涉案人员全部归案。本案性质恶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其中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问题也得到了公众的重视关注。由于案件尚在侦办过程中,具体案情仍不明确,但根据官方和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可以聊一聊本案中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
一、实体公正: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目前来看,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1、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本案中男子性骚扰女子未果便暴起伤人,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随意殴打他人”。
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情节恶劣”,《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二条指出具体情形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有报道称,从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工作人员处得知,伤情较重的一位被害人“嘴部受伤,掉了几颗牙”。[1]伤害结果的程度有待鉴定加以明确,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为轻伤二级。如果本案被害人牙齿脱落2枚以上,则符合“致一人以上轻伤”。此外,“情节恶劣”还包括“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情形。
结合视频和上述规定,本案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构成寻衅滋事罪。
2、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犯罪中的伤害结果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本案伤害结果尚不明确。如前所述,本案伤情最重的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极可能为轻伤以上,官方表示被害人已无生命危险,故伤情最重的被害人的伤情可能为轻伤、重伤。根据流传的视频和相关报道,多名涉案人员对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多次踩踏,并使用啤酒瓶、凳子进行攻击,在被害人倒地后仍持续攻击,重伤故意明显。因此,如果伤情最重的被害人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如果伤情最重的被害人为轻伤,按照实务中常见的根据伤害结果反推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最高可到五年有期徒刑。按照我国《刑法》的罪数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
此种关注结果的做法确有可能是犯罪故意的难以分辨等因素所致,但未关注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本案中涉案人员重伤故意明显,行为存在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危险性,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未遂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时从一重罪,如果综合全案考虑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仍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二、程序公正:指定管辖维护司法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包括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2022年6月11日,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本案社会影响重大,部分涉案人员可能长时间刑拘在逃[2],河北省公安厅作为“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有媒体披露,唐山市公安局现任局长曾任廊坊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3]此种情形下,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办理本案能否充分实现指定管辖的目的存在一定疑问。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在收到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三、正当防卫:社会稳定的制度保障
从视频和新闻报道来看,在女子被围殴的过程中,有群众试图挺身而出,也有人采取了报警等措施,但整个过程并没有男性与涉案人员进行对抗。普通公民在面对恶性事件时,首先保证好自身安全是正确的选择,法律也并未规定见义勇为的义务,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他人提供帮助不仅是在保护被害人,而且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也是在为未来自身安全提供保障。除去当地的治安、个人选择等因素,当前在制度层面缺少对见义勇为者的有效激励与保障也对人们在恶性事件面前的态度产生重要影响。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此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注意规定,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上述条件。
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同时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考虑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所处情境、已经造成的损害及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等作出判断。“造成重大侵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四、预防犯罪:依法严惩涉案人员
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是涉案人员的行为导致的,不是对性骚扰的拒绝,也不是凌晨外出吃饭,更不是没有“保护好自己”。“表面看,作为一起个案,它伤害的是无辜个体;但实质上,它波及的是公众对法治社会、对平安中国的信心。”[4]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达成一个所有人都不必担忧遭受无妄之灾的社会环境,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依法严惩本案中的涉案人员,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预防。
注释
[1] 极目新闻微信公众号:《殴打持续约4分钟,被打女子“掉了几颗牙”,唐山发声:从严从快依法严惩》,
https://mp.weixin.qq.com/s/pL7yQhwL9mo52tuaLjRtNw
[2] 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唐山打人案主嫌犯陈继志:7次被执行的老赖,或曾刑拘在逃》,
https://mp.weixin.qq.com/s/Egw66UVYwUZo2ZQtSgREPw
[3] 极目新闻:《唐山事件“指定管辖”后需纪委介入吗?会不会提级管辖?法学专家解读》,
http://www.ctdsb.net/channel/1476/202206/12/1427501.html
[4] 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为什么需要高度重视》,
https://mp.weixin.qq.com/s/xVqkoCWstUEXKLABxcH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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