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大全(一)——君主制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作者按】借全国律协安排和西部律师巡回交流“律师事务所运营风险管理”这一课题之机,我对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这个问题进行了再次梳理。

【作者按】借全国律协安排和西部律师巡回交流“律师事务所运营风险管理”这一课题之机,我对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这个问题进行了再次梳理。多年的管理合伙人经验结合去年用一年的时间考察和学习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使我深感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是一个既能促进又能妨害生产力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将是“嘉观律界”这个版块长期关注的话题。我希望自己的一孔之见,能得到同行的关注和指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核心是分配机制,最大的运营风险也来自于分配问题。没有一种分配机制是“最好”的,也没有一种分配机制是可以一成不变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何种分配机制,和历史、业务、文化都有着密切联系。
作者将就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写作系列文章,在系列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将提供一个齐步走分配方式的样本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特色,当我们讨论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时,也可以看作是对律师团队分配机制的讨论。因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由不同团队组成,而不同团队采用不同的分配机制是现实存在的普遍现象。
律师事务所分配的第一种机制是君主制,这种机制是初带团队、初创律所的合伙人最常采用的分配机制。
优秀的诉讼律师往往喜欢君主制。美国排名前列的几位诉讼律师都是典型的君主制分配格局。例如,Tomas Mesereau律师是美国最知名的诉讼律师,他曾代理了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麦克·泰森强奸案、罗伯特·布莱克杀妻案等一大批名人名案。虽然他的律所号称Mesereau法律服务集团,但实际只有他一位律师,其他人全部是他的助理。因为想使用“集团”这个字号,不想一看上去就是一间个人律师事务所,Mesereau把律所注册成了一个法律服务公司。
顾名思义,君主制意味着所内只有一名“领袖”,领袖决定律所的分配机制。通常,其他律师从领袖哪里获得的收入要多于他们自己执业获得的收入,因此,他们容忍君主的存在。君主制下的分配体制由君主确定,通常包括一个确定的薪金,和由君主主观决定的奖金。
君主制是领袖和臣民们联系最为紧密的分配方式,君主的意愿和对业务及团队的投入决定了君主制分配机制的质量。君主制下的决策简单快捷,在分配上无需太多的思考和讨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君主无需在团队管理上投入时间和精力。
君主能否和臣民有效沟通,是君主制能否良好运行的前提条件。当君主抱有公平的心态,并且愿意听取臣民们的意见时。君主制往往能够良好地运行。特别是,当臣民们对律师事务所的付出和贡献能够及时得到君主的赞扬、臣民们对薪金和分配的要求能够得到及时反馈,这种分配体系就能得到良好地运行。优秀的君主能提前告诉臣民们他对臣民年度表现的预期和年度分配方案。如果臣民们得不到他们所预期的收入,君主应当给与合理的解释,并且告诉他们如何表现才能取得收入的改善。
由于君主制下臣民缺少上升的通道,当除了君主之外,律师事务所内出现了其他能够自行获得相当业务收入的律师时,君主制的分配体系就进入不稳定状态。当君主和臣民们沟通不畅,臣民不再信任君主,并且可以自给自足时,君主的帝国就可能会四分五裂。
完美的君主不仅要具有奉献精神,而且要有极高的道德风尚。由于君主制下,难免会出现臣民不满、离开和反抗的见面。君主制的结局往往是君主越来越把律师事务所视为我的律师,而不是我们的律所,越来越专制。君主可能会越来越追求收入,而忽视团队建设和忠诚度的培养。最终,当律所出现一个或几个可以等量齐观的创收者时,君主就面临着重大的选择,要不忍受臣民的离开;要不在分配机制上做出重大改变,如下一节要介绍的分配体制-均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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