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化肥有可能也悄悄流入市场,损害的不仅是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对农业生产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化肥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不合格产品说“不”。
案情回顾
沈某在昌吉市某肥料批发经销部订购了某产品,沈某将购买的产品滴灌至其种植的棉花地,滴灌后棉花出现肥力不足、掉花等症状。该产品经抽样并委托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其中大量元素含量29.5%,氮(N)含量18.7%,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10.8%,有效活菌数0。认定该经销部存在违法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经销部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经销部向沈某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金额的损失。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中发生的纠纷,规定参照本法执行。农民作为特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时,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时,要立即与商家沟通,若沟通无果,应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农民购买农资产品要去正规的农资店或者找正规公司的经销商,购买农资产品时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发票、留存转账记录。不要将农资产品一次性全部使用完毕,留存少量样品,如若后期出现问题,方便取证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春季备肥 擦亮双眼 杜绝化肥“以次充好”
作者:吕佳丽来源:昌吉中院

假冒伪劣化肥有可能也悄悄流入市场,损害的不仅是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对农业生产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化肥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不合格产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