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报酬(五)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管理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以下情况:(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中报告内容,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确定的报酬比例,计算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数额,并按照报酬方案中确定的收取时间向管理人支付相应报酬。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申请收取报酬并非一次性的,可以根据报酬方案分次提出申请,其每次申请都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与管理人申请收取报酬需提交申请书相对应,人民法院确定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数额也应当通过书面形式。
因为事关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报酬申请报告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也需实质意义上的审查。为此,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材料要求做到尽可能详细,如对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应说明现有的资产状况,包括掌握的现金、固定资产、已变现的财产及相应的金额、担保物价值等等,同时还要列出负债情况,主要是认定的债权申报金额等。对于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要说明管理人接管财产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处理财产情况、催讨应收账款情况、聘用工作人员情况等。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管理人的申请合理合法,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在审查管理人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美国,对于管理人要求中期(interim compensation)或者最终报酬,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美国管理人办公室(The Executive Office For United Trustees)针对管理人收取报酬颁布了指导原则,具体而言,在费用方面,美国官方管理人(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作为美国司法部派驻于每个司法辖区内的破产官员,审批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与其他费用支出。根据指导原则的要求,管理人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的报酬与费用申请必须符合《美国破产法》第330节(11 U.S.C. §330)要求的标准,申请书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使得法院、债权人、官方管理人无需查找其他相关文件就能对其加以审查。具体而言,该指导原则要求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应当包含申请人与申请的详细信息,案件信息及现状,除此之外,还要求一些信息的统计表,包括申请人已申请的报酬总和、法院已批准的报酬总和、按时收费的总和等等,并且对申请材料的书面格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以特定的项目收费格式(project billing format)出现,比如某项费用不能以笼统的数字总和出现,而是必须每笔详细单列。
对于美国较为发达和完善的破产规定而言,我国破产事业起步较晚,但可以借鉴美国法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在收取报酬时提交相关内容详细的申请书,推动管理人报酬和费用支出的规范化,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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