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前 言
商业活动中,面对合同相对方违约,守约方除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还会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从证据学角度,实际发生的损失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违约金有合同的明确约定,相对来说比较直观,举证也相对简单。但是,可得利益损失因其尚未实际产生,不够直观,难以组织证据证明,因此,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在司法实务中是个疑难复杂问题。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言之,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商事主体通过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利润损失,如生产业企业因买方违约,造成生产厂家并没有生产合同约定数量的产品,这里的损失就是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如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方违约提前退租,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就是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如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前一个合同中,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后一个合同的卖方(前合同的买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就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交易对手违约,一物二卖,另行出卖的价格与原出让价格的差价,系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1】
0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0号
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怀化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该案中,被告芷江自规局在没有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就把案涉土地出售给其他公司,在此之后才向原告神龙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未付价款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44.56亩土地对应的《出让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神龙公司有权就该部分土地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因此,芷江自然资源局另行出让44.56亩土地的溢价收益约为3759.53万元,此属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范畴。
【郧和律师解读】
经研究大量案例,在转售型利润损失中,原告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相对容易得到支持。特别是之前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情况下,因为房屋突然价格上涨,出现了大量一房二卖的情况。
法院通常将另行签署合同的溢价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转售型利润损失证据容易固定,前后存在两个合同,对
比价格就可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规则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违约方是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如果守约方就可得利益损失有司法鉴定,且该鉴定未被对方从程序和实体上否定,法院支持原告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2】
0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
唐山市丰南区燊升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果被告不支付货款达到一定时间,原告停产是必然的,而原告停产期间的损失是被告可以预见的。
原告就损失做了诉前鉴定,但被告在一审中既不对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审计报告》支持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郧和律师解读】
这个案件中,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生产型利润损失,其实这类损失往往难以得到支持。但本案中,因为被告违约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强烈的因果关系并被法院认可,而且可以通过审计鉴定进行测算,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所以最终胜出。对于被告而言,面对此种情形,如果原告举出诉前鉴定,被告应当不予认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期待在司法鉴定中止损。
从最高院案例看可得利益损失10大裁判规则 (上)
作者:丁剑锋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前 言 商业活动中,面对合同相对方违约,守约方除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