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虽好,莫贪杯!

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长治中院成功调解一起过量饮酒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1月,薛某甲按照习俗为其孙女举办生日宴,邀请王某、薛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亲朋好友参加喜宴,席间有饮酒行为。

近日,长治中院成功调解一起过量饮酒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1月,薛某甲按照习俗为其孙女举办生日宴,邀请王某、薛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亲朋好友参加喜宴,席间有饮酒行为。喜宴结束后,其四人来到薛某甲家中闲聊,薛某甲发现王某趴在其院里,意识不太清醒,遂将王某送回家中。次日清晨王某家人发现其仍处于昏迷状态,随即送医就诊,花费10余万元,但王某生活仍无法自理。
出院后,受害人王某将薛某甲四人诉至潞州区法院,认为该四人与其同席饮酒,明知其摔倒事实存在,但未向其家属告知,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要求薛某甲等四人承担16万余元损害赔偿责任。薛某甲等四人称已尽到了照顾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发现王某意识不清后已及时将其送回家中,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需要承担过错责任,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经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动之以情理,晓之以律法,积极促进双方和解。最终,四被告愿意共同出资50000元作为补偿,王某也同意接受四被告的补偿,四被告当即向王某支付了补偿款,成功化解了矛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的过量饮酒行为与人身损害具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薛某甲等四人在王某的大量饮酒后,尽到了相应的注意看护义务,对王某的人身损害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薛某甲等四人与王某有共同饮酒行为,该四人从人道主义角度对王某的受伤结果予以适当补偿,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彰显了人间关爱。
王某悲剧的发生,再次警醒着大家:
酒虽好,但切莫贪杯,这是避免不幸后果和赔偿责任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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