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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志丹法院

文章摘要
今天与大家谈谈物权相关事儿,“得到不一定拥有”,到手的东西不一定就是你的,先说两个简单案例。 1、甲有电视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今天与大家谈谈物权相关事儿,“得到不一定拥有”,到手的东西不一定就是你的,先说两个简单案例。
1、甲有电视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电视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答案是可以,此系物权的追及权效力的应用结果。
2、甲有电视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以合理价款出卖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电视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答案是甲不能,但丙可以,此系物权阻断。
法律分析: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他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并以物权请求权作为救济手段。物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因为在第一个案例中,几个当事人取得电视机均不是善意,没有实行对等原则。在第二个案例中,乙的出卖行为不是善意,但丙的购买行为是善意,因此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取回电视机。所以物权的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在流经多人之手的过程中,若有人是善意取得,则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在第二个案例中,甲虽无权取回电视机,但可以要求乙进行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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