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李某在某小区内住宅楼侧面门市处经营一家皮具护理机构。2023年12月初,李某在其门市前设置路障和铁链防止车辆停靠,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通知李某将路障挪走以维护小区内道路安全,李某未予处理。2023年12月21日晚10时,彭某回家在小区内行走时,被皮具护理机构门前的障碍物绊倒摔伤。彭某伤后到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上齿列多颗牙齿松动等,产生门诊及住院费用等各项支出。因就相关费用协商未果,彭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皮具护理机构、物业公司承担其全部损失。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经营的皮具护理机构在住宅楼侧面开门,门前即是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李某在其门前公共道路上放置了障碍物,妨碍了路人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彭某绊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有提醒并制止的监管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提醒了李某将障碍物挪走,但并未尽足够的义务来消除危险,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彭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居住在该小区,应当对小区内的道路环境和设施放置相当熟悉,且其在夜间行走时应对路况尽到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安全,其未注意到道路上放置得比较明显的路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负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彭某自负20%责任,相关费用按比例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作为小区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小区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与环境卫生,保障小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不要随意在道路上设置障碍、摆放物品等,于人于己留下安全隐患。而当在住宅小区内因个人私自设置的临时设施等受到了人身财产损害,应及时留存能够反映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的各种证据,并且分清造成事故发生的各个责任人,依法维权。
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主体的物业公司,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私自设置临时设施等安全隐患,应尽早提醒、及时清除,有效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小区内被人为设置的障碍物绊倒摔伤,如何维权?谁来担责?
作者:审判监督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