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宁人研究院公众号昨天刊发了本所李军勤律师有关“丰县八子”事件的刑法分析,可参见宁人研究 |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刑法分析——兼论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是否应“买卖同罪”。今天再刊发一篇,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行为的角度,为研究拐卖妇女犯罪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案例引入
拐卖人口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较为古老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2022年初,江苏丰县“八孩母亲”事件将拐卖妇女这一社会问题再一次拉入公众的视野。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引发社会和法律工作者高度关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拐卖妇女儿童事件频发,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当提高法定刑?拐卖行为已经发生20余年,是否超过追诉期?若小花梅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法律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董某民和小花梅的婚姻是否应当被撤销?董某民和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等。
笔者认为在“八孩母亲”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与思考:为何被拐20余年,小花梅从未逃脱成功?通过1989年出版的纪实文学《古老的罪恶》可以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徐州一直是拐卖妇女的重灾区。1986年以来,从全国各地被人贩子拐卖到江苏省徐州市所属6个县的妇女共有48100名。铜山县依庄乡牛楼村近几年增加人口200多名,几乎全部是从云南、贵州、四川被拐卖来的妇女,占全村已婚青年妇女的三分之二。[1]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熟人社会,世世代代的人情关系纠缠在一起,全村村民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被拐妇女在逃跑过程中面临的通常是村民的阻碍,更甚者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解救任务过程中也会遇到村民的强力阻拦。故,本文拟就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二、解救被收买妇女之困境分析
(一)对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行为的刑法规制
目前,依靠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是解救被收买妇女的最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以各种形式阻碍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动往往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一些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及其亲属、朋友、农村基层干部等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阻碍,甚至围攻、殴打前去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这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得执行公务为要件。而实践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主要是进行组织、纠集、策划、指挥,一般并不直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对这种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第277条。因此,为了有力惩治聚众阻得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对此增设了242条。
(二)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行为司法现状分析
根据“元典智库”的司法案例数据库,笔者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未有任何相关联裁判文书数据;以“阻碍解救”为关键词在近十年的裁判文书中进行检索,可筛选出69篇刑事判决书,本部分将围绕审理案由、裁判年份、地域分布、高频法条以及审理程序对于相关数据进行整合与分析。[2]
1.案由分布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拐卖妇女、儿童罪正式确立,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同时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虽然刑法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但该罪名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并未有效落实。以“阻碍解救”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筛选出的69份判决书中,有55.1%的案件起诉案由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0.82%的案件起诉案由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以上案件中,并未有人涉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笔者研读以上刑事判决书后发现,69篇裁判文书中,涉及拐卖犯罪的有66篇,其中关于“阻碍解救”的相关内容均为被告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以及在解救过程中没有发生阻碍解救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2.裁判年份
在2012年至2015年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涉及“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情节描述的案件较少,仅有11例。2016年至2017年,涉及“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情节描述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在2017年达到最高。2020年涉及“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情节描述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2019年的12例下降为4例。
3.地域分布
2012年至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未列入统计检索范围)中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涉及“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情节的描述。山东省、安徽省、河北省、福建省与云南省涉及案件数量较多,其中山东省涉及案件数量最多,为12例,约占总比17.4%。辽宁省、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以及湖北省涉及案件数量较少,仅有6例。截至2022年2月20日“元典智库”司法案例数据库中未检索到黑龙江省、青海省、浙江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涉及“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情节的描述。
4.高频法条
在以上检索筛选出的69份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对于涉案人员定罪量刑适用实体法条时,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一条。
(1)在定罪方面,有43份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认定涉案人员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有36份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认定涉案人员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在量刑方面,有44份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涉案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40份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认定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宣告缓刑。有32份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认定涉案人员不阻碍对被收买妇女进行解救或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理程序及法院级别
在检索筛选的69份判决书中,审理程序涉及一审和二审程序,审理法院集中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1)涉及未“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情节案件一审比重大,有66例,占总比96.65%,二审案件3例,占总比4.35%,经笔者研读,3例案件在二审程序均被改判。
(2)在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审理案件数量前十位的人民法院中,90%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9例。中级人民法院占比10%,审理案件2例。其中基层检察院中,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数量最多,为4例。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的判例屈指可数,对其他参与者予以定罪量刑的几乎没有,这也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问题致使242条罪名并未实质落实,反而使被收买妇女无法获得有效救助。
三、被收买妇女自我救助之困境分析
现实中仍存在很多未被有关机关和公众所发现的被拐卖妇女,她们往往有极强的自救意识,也采取过多次自救行为,然而在氏族血脉关系非常稳固且道德判断停留在“风俗习惯”的村庄,被收买妇女在逃跑过程中面临的通常是同村村民的拦截、送返,且她们在被送返后会遭受更为暴力的殴打和更加严格的看守。村民对于被收买妇女逃跑的拦截是造成收买妇女犯罪如此猖狂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被收买妇女长期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然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村民阻碍被收买妇女逃跑的行为仅是不符合民众的普遍道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无法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由此,导致大部分有能力自救的被收买妇女因他人的阻碍行为而不能脱离困境,将继续遭受非人的待遇。
笔者认为,解决被收买妇女救助的困境还在于,除了刑法第242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以外,立法还应对其他阻碍被收买妇女自救的行为进行惩处,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被收买妇女的权益。当然,在立法尚未增设对其他阻碍被收买妇女自救的行为进行惩处时,建议借鉴并实施类似“扫黑险恶”专项活动的司法政策,对那些包括阻碍被收买妇女自救的行为进行长期性、全覆盖的综合整治惩处,最大限度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目前,公安部于3月2日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对疑似被拐卖被侵害妇女立即启动快速查找机制,在福利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3]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该专项行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新高潮。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该专项行动无法从根源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仍需要在法律层面设计更加完备的惩罚和预防机制,只有从源头遏制住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才能有效避免悲剧继续发生。
四、被收买妇女权益的救济路径
目前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式仍然较为严重,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除了应当依法从源头预防、打击拐卖犯罪外,还应当做好执法监管以及救助、安置被收买妇女,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回归社会的工作。继续坚持和完善“预防+打击+生活重建”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4]
(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2月23日徐州发布对于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情况中,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对于县委、公安、妇联等多个部门17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给予党内处分。笔者认为除应当给予以上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外,纪检监察查机关在追究其渎职、玩忽职守相关行为后,如情节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在日后的监督工作中有关机关应当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做好由“点”及“面”的监管工作,同时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建立“线上”“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5]
(二)加大对收买源头的综合整治力度
应当在收买妇女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整治行动。首先,规范婚姻登记的管理措施,对于登记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进行实质性的核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收买妇女的违法行为。其次,提高农村社区法治水平,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最大程度消除落后的思想糟粕。
(三)做好安置和回归工作
首先,可以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到被拐卖妇女的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其次,应当发挥社会的功能,给予被解救的妇女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关怀,增强其对于社会的链接和归属,尽可能地帮助其回归社会。最后,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在保护被解救妇女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做好心理问题疏导、自我认知重塑和思维价值的重建工作,追踪了解其心理及生活状况。
[注释]
[1] 参见谢致红、贾鲁生:《古老的罪恶》,浙江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2] 最后检索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
[3] 《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登陆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2NkJl7H3wxOIO6uUGDssg,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2日
[4] 参见王金玲:《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页。
[5]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
被囚禁的生命——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相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丁学贵 沈遥来源:宁人研究院

编者按:宁人研究院公众号昨天刊发了本所李军勤律师有关“丰县八子”事件的刑法分析,可参见宁人研究 |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刑法分析——兼论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是否应“买卖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