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来担责?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因被烈性犬追赶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便回答了上述疑问。
案件回顾
张某与赵某系邻居。赵某喜欢养狗,在其经营的洗车店院内饲养了数只狗。2024年4月16日,张某骑着摩托车从洗车店门前道路经过时,被赵某饲养的中亚牧羊犬追赶,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造成腿部受伤。张某遂报警,警察当场给予赵某警告的处罚决定。此后,张某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72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55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案件后,认为本案是发生在邻里之间,案情并不复杂,但赵某认为其饲养的狗未咬到张某,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受伤是其饲养狗的行为造成的,不应对张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解到双方的意见后,法官先后5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赵某说明,其饲养的狗是中亚牧羊犬,按照所在区域《城区加强养犬管理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其饲养的狗未拴绳,在追赶张某的过程中造成张某受伤,有证人在场及出警记录可以证实,劝说赵某对张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另一方面以邻里和谐为切入点,向双方陈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作为邻居应和睦相处。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自愿赔偿原告8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至此,这起邻里间因狗追赶受伤而引发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法院引导禁止饲养烈性犬的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同时为了及时便捷地实现张某的权益,法院在分清责任是非、促进邻里和谐的基础上加强调解,最终,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也维护了邻里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拴狗绳!被烈性犬追赶受伤,谁来担责?
作者:张焕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违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来担责?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因被烈性犬追赶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便回答了上述疑问。 案件回顾 张某与赵某系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