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常看美剧、港剧的朋友应该对上述台词印象深刻。
虽然这句话耳熟能详,但相信很多人未深究过它的出处,或者仅认为是编剧为了增加影视剧效果而编的一句台词,其实不然,这句话被称为“米兰达规则”,或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所谓的“米兰达警告”源自可与“辛普森杀妻案”齐名且对美国司法与社会领域影响深远的一次刑事裁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想必大家都很好奇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1963年3月3日凌晨,23岁的墨西哥裔男子米兰达驾车行驶至一公交车站,此时一17岁的白人电影院女服务员在此候车,米兰达下车问路,假意搭讪,后掏出手枪将女孩推进车内,在郊外对其进行了强奸。后这女孩毅然报案,十日后,米兰达被缉拿归案。米兰达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字。以此为据,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
(埃内斯托·米兰达的入案照)
但事情并未结束,因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这便是我们中国法律中所谓的“法律援助”。这位法律援助的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从看似无懈可击的案子背后,找出了漏洞,那便是“警察局事先并未告知米兰达其所应拥有的权利,诸如沉默权,聘请律师的权利,所以米兰达的口供并不能作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虽然一审驳回了律师的意见,但是他们并未放弃,律师鼓励米兰达将官司打下去,米兰达将官司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终,最高法院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
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沃伦起草判决书,重新解释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警方确立审讯嫌犯的最新规则: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而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询问人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的判决结果在当时的美国引起了极大的热议,且批评声四起,它差不多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有争议的判决,也是历史上最受抨击的刑事程序判决。后最高院迫于一些压力,为“米兰达警告”设置了一些例外,例如公共安全例外、卧底“盘问”例外、路边临检例外等等,但即便这样,最高院一直保持底线,“米兰达警告”一直沿用至今,同时,也被诸多普通法系地区吸纳,包括欧洲诸多国家,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嫌犯宣读这段警告。
其实,通过米兰达案也好,辛普森案也好,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美国是一个宁可牺牲个案的利益也要维持整个法制权威的国家,是一个维护程序正义的国家。或许因此有人就会联想到中国,尤其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我们常常为了追求结果的正义而牺牲掉了程序的正义。有些人会认为,或许美国这样追求程序正义是否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这里,笔者不想对于孰优孰劣作过多的评论,我只想替我们自身的做法做一些“辩护”,其实产生这样的差异是有原因的。
笔者曾在自己的毕业论文分析过类似的问题,造成这样差异或许是因为两国的刑法机能不同。所谓的刑法机能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刑法的机能可分为三方面:一是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二是法益保护机能,即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三是人权保障机能(或自由保障机能),即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条很明显地表示了立法者侧重的是保护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所以我们可将我国刑法的机能归为保护法益机能。这种保护机能在犯罪中的表现,就是主要着眼于对犯罪的控制与惩罚,而非对罪犯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像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刑法的机能是侧重于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协调统一,有时更加重视刑法的保障机能,这种刑法机能天生决定美国对于罪犯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也只有注重程序的合法、合理,才能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为何美国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而中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作者:陶澎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常看美剧、港剧的朋友应该对上述台词印象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