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最高院“净身出户”案例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国庆长假期间,一篇名为“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的微信文章横空出世。

国庆长假期间,一篇名为“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的微信文章横空出世。也许是当今社会里,感情破裂后转移财产的情形较为多发,于是曾经有此遭遇的、担心落此陷阱的、希望他人受此制裁的网友们,怀揣着各式各样的心情,大肆在朋友圈里纷纷转载该文,一时间沸沸扬扬,群情激昂。
作为专业的家事律师,基于对现行的保守性裁判思维和家事法律法规的掌握,对该文标题中的“净身出户”一词甚是不解,仔细阅读后,方知其中存在媒体误读之处,在大众广泛传播该文的情况下,觉得很有必要对该案例进行一番解读,以正视听。
一、该案例是否是“净身出户”判决?
该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9月19日讨论通过、9月30日发布的第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该案中,法院通过调取雷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查明其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余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因此除判决雷某某和宋某某各自名下的存款余额归各自所有外,还判决雷某某应支付给宋某某12万元。
从该判决不难看出,法院虽然认定雷某某支取19余万元的行为是转移财产,但在最终判处时,仍是以该款和其他财产为分割基数,一并予以处理。雷某某在补偿12万元给宋某某之余,仍可获得其他财产,法院并没有一股脑地将所有财产全部判归宋某某。因此,该案例不是“净身出户”判决,而是一份依法对转移财产的过错方予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
二、实践中有没有“净身出户”判决?
虽然上述案例不是“净身出户”判决,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出现这一判决结果的可能性。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中所称的“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就是通常所称的“净身出户”。换言之,如果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只要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这五种情形的,都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要注意的是,该条明确限定了可以不分财产的五种过错情形,同时也对主张存在过错情形的一方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责任要求。如一方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上述法定的过错情形,则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诉求,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在上述案例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便在宋某某未提交雷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的情况下,没有支持宋某某关于分割相应款项的请求。
三、“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效力?
有些朋友可能会问,虽然没有上述五种法定不分情形,但双方之间订立了“净身出户”协议,如果出现了协议中约定的情形,那么法院会不会作出“净身出户”判决呢?
事实上,理论界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是存在争议的,有些人认为这类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认定为有效,即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净身出户”判决;有些人却认为这类协议有违公平原则,且属于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来调整,即法院不能据此作出“净身出户”判决。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通常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既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当事人客观生活的需要,既要考虑财产的性质,又要考虑子女抚养、家族传承等要求,所以对于涉及“净身出户”协议的案例,法院的判决一般比较保守。除非过错手段极其恶劣,产生的影响极其严重,法院才会判决过错方“净身出户”,否则一般都会判过错方少分财产。因此,即使订立了“净身出户”协议,也不可过分乐观。
综上,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在系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大量的实践操作,方可正确解决所面对的问题。而离婚诉讼作为复合型诉讼,独具复杂性,当事人更不能在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单靠媒体一知半解的宣传来自行应诉,否则很可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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