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试行)》(2010年12月22日),发现北京与深圳在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方面存在如下七个方面的巨大差异:
1、查封房合同效力不同
北京法院认定买卖无效,深圳法院认定有效。
2、冒签合同效力不同
北京法院认定买卖无效,深圳法院认定有效。
3、配偶异议后果不同
婚后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北京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明确规定买家可以索赔差价;深圳法院认为侵犯配偶共有权,买家只能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继续履行,不支持差价。
4、非一房两卖情况下是否支持差价不同
北京法院酌情支持,深圳法院基本不支持。
5、解约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不同
北京法院认为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合并适用,深圳法院未见判决。
6、一房多卖均要求履约的顺序不同
北京法院顺序为:为已登记>合法占有(查封期间占有不能对抗查封买受人)>付款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深圳法院顺序为:已登记>合法占有>签约时间。
7、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不同
北京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预约买卖有效,深圳法院认为预约买卖无效。
北京法院与深圳法院二手房审判的巨大差异
作者:张茂荣律师团队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经对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试行)》(2010年12月22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