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段时间一则新闻炒的沸沸扬扬,嘉兴平湖市区的王某买下一套二手房,还没来得及住进去,就听说房子里发生过一桩骇人听闻的凶杀案。案犯正是前任房东陈先生的租客。好好的屋子成了“凶宅”,王某不答应了,拒绝支付房屋余款。房东陈某也不答应:虽说发生过凶杀案,但屋子本身没有被破坏,又不是说不能住人。为此,双方在平湖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陈某返还王某已支付的房款8万元。承办法官说,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
【评析】
房屋的市场价值,一般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依据价值规律,本案争议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趋吉避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普遍心理现象,是广大社会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善良无害习俗,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
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出卖方不仅承担房屋权利担保义务及房屋质量担保义务,也应披露房屋权属之外的其他附属信息,如使用瑕疵、发生的非正常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价值的信息;而对购买方而言,依据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该凶杀事件确实可能导致其因恐惧而降低生活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亦表现为房屋价值已经贬损。
当现行法律规范中在千变万化的生活中无法适用时,需要法律人运用法律原则,去填补相应的规则漏洞。
民法原则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
作者:孟洋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近段时间一则新闻炒的沸沸扬扬,嘉兴平湖市区的王某买下一套二手房,还没来得及住进去,就听说房子里发生过一桩骇人听闻的凶杀案。案犯正是前任房东陈先生的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