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领域中未约定劳保费承担方式引发纠纷的应当如何解决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保费的概念出自《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而劳保费的前身应为“规费”,规费的概念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劳保费的概念出自《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而劳保费的前身应为“规费”,规费的概念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规定,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而不论是劳保费还是规费,因款项的性质和功能旨在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社会保险利益,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也存在较多的劳保费的争议。在某起实际案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约定劳保费的承担方式,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劳保费应当是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时向统筹机构统一缴纳,在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按流程对已缴纳的劳保费申请返还拨付,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缴纳该部分费用,且在竣工后由于当地法律法规的变化,已无需由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劳保费,现施工单位在足额获得施工费用后请求将建设单位该部分劳保费用全额向其支付,建设单位主张已经全额结清全部施工费用,劳保费用不应由其直接向施工单位单位支付,双方就此引发纠纷。
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按照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劳保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不论该部分费用是由统筹机构统一收取,还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自行约定支付,都不改变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结果。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请求支付劳保费,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规则,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金桂公司尚未缴纳劳保费,一审法院判决金桂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二建公司,符合费用性质及有关政策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而对于建设单位主张已经结清施工费用的观点,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5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认为,劳保费属于建设施工费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的结算并不包含劳保费的支付,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劳保费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据此主张不予支付该部分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与因劳保费的承担引发纠纷的,双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业规范或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承担,在涉及该类合同的签订中,双方也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担主体、支付方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遵循地方性规范的方式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综上所述,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建安劳保费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协商处理。明确承担主体和支付方式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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