赝品《池塘》掀波澜,竞拍者自行承担风险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案情回顾 A公司举办秋季拍卖会,B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并支付拍卖款230万元,取得拍卖品原件。

一、案情回顾
A公司举办秋季拍卖会,B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并支付拍卖款230万元,取得拍卖品原件。后,B得知此《池塘》系赝品,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A公司明知是赝品仍进行拍卖,其拍卖前所作免责声明无效,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
A公司称,其对于《池塘》系赝品一事并不知情。作为拍卖公司,A公司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于拍卖前对《池塘》进行现场展示,前后三次告知B相关注意事项和免责条款,B亦在《竞投登记单》中对此书面认可。拍卖结束后,A公司履行了交付拍品等义务。因此,涉案《池塘》的拍卖活动合法有效,B的诉求于法无据。
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求。
二、案例评析
近年来,艺术品拍卖成交总额逐年递增。然而,艺术品的真假鉴别目前并不乐观,假货、赝品频现,致使不少投资人遭遇李鬼。然而,我国《拍卖法》并未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作出规定。实践中如何认定拍卖合同的法律风险负担以及拍卖人的声明免责问题,成为定纷止争的关键。
第一,如何认定拍卖合同的法律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转引方式,将拍卖合同的法律风险负担问题交由特别法规定,然而我国《拍卖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拍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风险负担亦应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风险负担原则,即《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确定的风险转移交付主义,标的物风险在其转移给买受人时发生转移。不难发现,本案的裁判思路沿循了《合同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标的系伪作,属于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B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第二,拍卖活动中拍卖人能否声明免责。对于拍卖人能否声明免责,实践中倾向于严格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拍卖前已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依法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认为拍卖者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以本案为例,A公司在拍卖前已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池塘》的真伪或者品质,B在竞拍前签署的《竞投登记单》中也载明A公司的业务规则及免责条款,可知B在竞拍前对A公司的免责条款知情,且A公司在拍卖时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准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进行介绍。综合以上考虑,A公司针对诉争《池塘》真伪瑕疵所作的免责声明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依据前述《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A公司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结语
《拍卖法》对促进拍卖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拍卖价格屡创新高的带动下,艺术品市场正前所未有地受到社会的关注。在此情况下,争议不断的《拍卖法》能否带给消费者更多的保障,现行的法规能否为拍卖市场夯实制度基础屡遭质疑。笔者认为,繁荣拍卖市场更多依赖的应该是法规本身的公平与被尊重,《拍卖法》的修改和完善已迫在眉睫。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