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分手了,彩礼怎么办?
“三金”归谁?
婚纱照摄影费等结婚支出算谁的?
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谁出?
近期,漳平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说
2021年,张男(化名)与李女(化名)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张男向李女支付彩礼十余万元,并购买金手镯等首饰,张男还为结婚支出服装购置费、风俗礼金红包、婚纱照摄影费、宴席费等费用。举办婚礼后,双方开始同居,期间产生房租等费用由李女支付。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返还彩礼及首饰、结婚支出费用等。
法院裁判
彩礼怎么办?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谁出?张男、李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因此,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而李女在其二人同居生活期间的支付的合理开销应予以抵扣。
“三金”算彩礼吗?张男为与李女结婚所购买的金手镯等首饰,系以结婚为目的,属彩礼范围。现婚约已解除,故李女应将金手镯等首饰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结婚支出算彩礼吗?风俗礼金红包是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彩礼之外附赠予女方家庭的金钱及物品;服装购置费、婚纱照摄影费、宴席费等亦不属于彩礼,且均已消费,故可不予返还。
综上,判决李女应向张男返还扣除其在同居期间支付的合理开销后剩余彩礼大部分比例及金手镯等首饰(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驳回张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陈霖 漳平法院新桥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故本案中,根据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结合李女支付双方同居期间合理开销等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的金额。
关于彩礼的范围如何认定,本案中,以张男给付财物的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认定金手镯等“三金”首饰属彩礼,应予返还;服装购置费、风俗礼金红包等结婚支出不属于彩礼,可不予返还。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办了婚礼没领证,分手后结婚费用如何担?
作者:陈霖 罗发金来源:龙岩中院

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分手了,彩礼怎么办? “三金”归谁? 婚纱照摄影费等结婚支出算谁的? 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谁出? 近期,漳平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