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价款常见风险的实务处理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决策和控制的核心内容,建筑市场逐渐完善,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加、结构形式日趋复杂化以及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等特征使得其面临着许多风险因素影响较大且不确定性较高风险事件

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决策和控制的核心内容,建筑市场逐渐完善,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加、结构形式日趋复杂化以及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等特征使得其面临着许多风险因素影响较大且不确定性较高风险事件,导致了工程结算量大、工期长及成本上涨等问题,也存在很多施工单位和业主对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忽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产生纠纷。对于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而言,业主要面临着各种不同方面和多种类型因素带来的影响;而对设计、施工及竣工结算阶段来说,则需要面对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所以将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角度来识别工程造价的风险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出正确抉择与选择从而达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等作用。
01 工程量报表的重要性
工程量报表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文件之一,记录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所用到的各种材料、设备、人工等的数量和费用。工程量报表的主要作用是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效益评估提供依据。具体来说,工程量报表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01 招标投标
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工程量报表可以作为项目控制和合同管理的基础文件,有利于招标投标人员进行成本估算和报价。
02 施工管理
工程量报表可以提供对施工进度和成本的实时监控,帮助施工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成本和进度风险。
03 财务管理
工程量报表可以提供准确的成本和费用数据,有助于财务管理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和预测,解决资金和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04 决策支持
工程量报表可以为管理层提供数据支持,帮助管理层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策略和决策,从而提高项目效益和企业利润。
案例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钢电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工程量差价问题。钢电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工程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缺项和少量的工程款均是由于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范围进行施工,故钢电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主张缺项和少量的工程款与合同约定不符,生效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且总价范围对应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缺项漏项的,不应调整工程价款。
案例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信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4650.11万元差异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发生清单漏项漏量中的过错问题,一审对此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赞同并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双方对缺项均有过错,因此应分担责任。
综上,在合同并未对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出现缺项漏项情况,总价合同应当予以增加工程款。在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对清单缺项、漏项负责,或约定承包人确定工程量,或约定固定总价范围对应图纸范围的,人民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缺项漏项的责任与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效力。由此可见,工程量报表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02 谁有权在工程签证上签字,其法律后果如何
在工程签证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权在签证上签字。其中,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发起者,负责制订工程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工程,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监理单位是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在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履行相应职责,对签证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并在签证上签字确认。在工程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需要对签证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并在签证上签字确认,如果签证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或者签字不当等违法行为,将会导致不良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签证内容存在虚假信息,可能涉嫌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具体的法律后果包括:
01 民事责任
如果工程签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签字不当等行为,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造价超支等问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修复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等。
02 行政责任
如果工程签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签字不当等行为,可能涉及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撤销资质等。
03 刑事责任
如果工程签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签字不当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核和把关签证内容,确保签证的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职责,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往往因对签证人员及其签证权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该签证文件是否有效等问题常常发生争议。工程签证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具有相应授权的人员作出,然而实践中往往因对签证人员及其签证权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对该签证人员是否有权签证、其所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是否有效等问题发生争议。对于此类争议问题,本文通过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实务的研究,归纳分析出五个裁判规则,以期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
裁判规则1:法定代表人作出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作出的签证应当依法确认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作出签证,其代表行为仍应确认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签证,双方当事人较少产生争议,即便该方当事人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签证管理制度授予的权限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仍基本持认定此类签证有效的观点。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第9条中规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无需施工合同明确授权,其所作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此外,浙江高院和福建高院亦持相同观点。
裁判规则2: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作出的签证,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该人员无相应权限
发包人现场代表作为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的现场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履行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即便施工合同对两者的授权没有明确约定,其所作出的签证通常仍可认定为代表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一般应当确认此类签证有效。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裁判规则3: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原则上不应认定有效,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应权限
发包人或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其并非一方当事人任命代表该方履行合同的现场负责人,故对于此类人员的签证对方当事人应当核实清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因此,在施工合同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签证一般不应认定有效。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裁判规则4:监理人员对工程量、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事实的签证,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工作,而工程监理人员是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在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5: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名义作出的签证,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认定有效
实践中,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会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于合同相对方而言,实际施工人通常具有一些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如持有项目部印章、施工承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等,或在施过程中实际负责施工管理,在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经济资料上签字等。实际施工人前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其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名义作的签证,应当认定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03 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中,结算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额支付相应的金额。基于建设工程中所涉及到的风险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业主方面来说,可以计算出项目所需费用,并以竣工结算后确定造价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来判定工程款是否能及时收回。这不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更关乎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最根本的保障。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的主要问题在于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直接结算工程款。在此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业主需要计算出项目所需费用并及时收回工程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竣工阶段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合同价款。因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技术措施,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需要重视各自的利益问题。应明确风险责任人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等相关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担、补偿或确定赔偿金额。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评估分析。
04 计价标准应如何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约定计价标准。在约定计价标准时,要注重以下几点:
01 编制合同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的内容和计算方法,以避免发生争议。
02 参考标准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其他工程的计价标准,进行比较和参考。
03 保护利益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注重保护自身的利益,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变化、材料价格波动等,应当对计价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结语
在工程造价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市场供求关系、政策等因素可能导致一些项目无法按期完工或不能盈利;同时,施工技术不到位也可能导致质量缺陷等问题,这些都会对工程价格产生一定影响。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对建筑工程合同、投标报价、结算方式及方法、变更索赔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建筑工程特点和风险因素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报价方案;在工程结算方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处理变更索赔程序;在工程价款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例如,可能出现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情况,需要及时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在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例如,可以对建筑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避免出现误解和矛盾;可以采用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处理,以便快速解决问题。为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出现,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又例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可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进行,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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