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逐渐趋势向好,各地返程、复工正在有序推进中。
与此同时,人们出行必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已经成为市场上十分紧俏的商品之一。
而我们的微信朋友圈突然一夜之间出现好多出售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微商,仿佛雨后春笋一般。
这些微商经营者孰不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有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作为刑事律师,有必要赘文解读,避免一些人因不懂法而锒铛入狱。
1、惊人数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
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
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涉及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就有144件236人。
这样的犯罪数据不得不令我们惊心。
2、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疫情期间,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经笔者梳理,该意见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中共涉及33个罪名。
其中之一就是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具体而言就是非法经营犯罪。
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法律又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05.07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朋友圈出售防疫用品达到以上数额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笔者认为:
答案是不一定,绝对不能机械性执法,要根据各地防疫实际情况而定。
3、“ 两高 ” 对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把握标准
疫情期间,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近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其中第十一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从哪些方面准确把握?
两高研究室主任这样回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注意把握“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起始时间以该公告为准,疫情结束的时间届时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为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具有较平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主要表现在:
1、扰乱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秩序,影响联防联控部署;
2、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
3、推高防护成本,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
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注意把握“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围。根据《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防护用品、药品主要是指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器材等;民生物品主要是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防疫形势和市场供应情况不同,在价格敏感的物品上会有一定差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物品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三是注意把握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如何认定查处上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中,在认定哄抬价格类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时,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最高法、最高检对非法经营罪的定罪认识,对于认定哄抬价格类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时,除了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外,同时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4、案例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最高检发布的防疫典型案例:
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
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从以上案例看出,谭某某的犯罪数额已达到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达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且明显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法律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
最后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一定要了解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规定。
朋友圈出售商品,虽然符合近段不出门、不聚集的倡议,但必须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己的无知行为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牢狱之灾。
朋友圈的这些经营行为,你不得不知的法律红线
作者:高运生来源:京师豫见

前言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逐渐趋势向好,各地返程、复工正在有序推进中。 与此同时,人们出行必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已经成为市场上十分紧俏的商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