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有助于提高司法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从而提升司法审判系统的公信力。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S市法院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为样本分析,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影响及审判一线干警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总体评价。第二部分从战略挑战、法律挑战、现实挑战、技术挑战四个方面分析目前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存在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应然状态为切入点,一个科学、合理的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亦能够提升司法案件的质效水平。第四部分从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基础构建了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基本方向和基础指标,且对指标进行了细化,另外对指标的管理和考核、更新亦作出明确的分析。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十九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战略部署;二十大再次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审判质效作为其中重要一环,亦应不断完善。我国审判质效考评机制经历了局部探索阶段、统筹调整阶段、全面深化阶段。如图1: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的永恒主题,审判质效旨在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审判质效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从受理案件到结案,都要对审判全程进行把握、对关键点进行监督。从管理学角度出发,各类审判质效评估指标的设定都应立足于审判工作的目的、功能、特征,开展审判质效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利用数学方法对司法案件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以实现客观评价案件质量、效率现状,充分激发审判质效评估的复合功能即评价、引导、激励、规范、监督等,从而服务于审判管理,明晰下一步审判管理决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时代不断进步,相关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6月,最高院党组研究建立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在11个省(直辖市)组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试点工作。
一、实然状态: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现状
基于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的相关实证数据,辅之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较为全面、客观地展示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具化影像。
(一)S市法院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介绍
S市法院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分为两类: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专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适用于基层法院所有审判类案件的管理和评估,营商环境专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适用于涉营商环境类案件的管理和评估,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别规定。
1.数据选择类型原则化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主要是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原则,在此之上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操作方法、裁判结果等利用“指标加权计分法”进行计分评价。考核指标主要分质量、效率、效果和其他。主要适用的指标归纳如图2:
2.数据功能定位多核化
2022年度,S市法院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共计有32项,根据数据所反映的内涵不同,该32项指标分为:审判质效评估数据、审判质效调研数据、审判质效参考数据。如图3:
在对案件进行审判质效综合评估时,以审判质效评估数据为主要依据,审判质效调研数据作为部分案件的主要依据和部分案件的重要参考。
3.数据职能设置个性化
从样本数据的角度出发,营商环境类案件的审判质效评估以一般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其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形成了一套特别的质效评估体系。如图4:
该类案件不仅设置了特别的质效评估指标,而且针对不同的评估内容也规定了不同的考评方式和考评主体,其中针对整体工作的评估主要是自查报告,专项质效评估是根据信息数据和审管办评估,市场满意度是根据市场主体的评估。
(二)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实际影响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干警,在司法审判实践的过程中,切身感受到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已渗入进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
1.初级影响。随着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发展,各级法院愈来愈重视审判质效的发展。过去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工作考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且对法官、部门、法院之间的考评未能有机衔接。同级别的法院都是在同一水平线、同一个指标、同一个平台上,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数据的呈现,明晰了同级别法院司法审判的优势与不足,为法院完善其司法行政管理方式指明了重点和方向。法院内部的不同审判部门,虽因案件性质不同,导致工作方式有所差异,但部门管理方式可相互借鉴、交流、促进。于法官个人而言,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是其审理案件的标杆。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个人的案件质效管理指标与部门指标之间的关系亦一目了然。
2.中级影响。首先,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受其影响最大的主体是一线办案法官。整个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对法院、部门产生的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影响,但每一项具体的管理指标均指向个案,个案中的每一项指标排列组合成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基层法院由于案多人少,法官不仅要承担司法审判的主要工作,还要在系统完善各项指标,所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其直接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完成案件审判过程的本职工作内容时,还要经受司法审判过程的动态指标考核,其间接增加了法官的心理压力。其次,在法院内部的审判部门因司法行政管理的需要,亦加强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关注,其直接导致庭室内部对指标数据的关注度高于案件审判质量,产生了本末倒置的局面。
3.深层影响。首先,通过对一定行政区域内同级法院的审判质效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可得出同级法院的平均水平及排名,明晰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公正、效率、效果,为后续提高司法行政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其次,法院内部的审判部门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从司法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审判部门是最后通过行政手段落实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主体,不同审判部门之间的评比,打破了案件性质的约束,根据不同案件特征,实施“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最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涉及到考核的审判流程和细节尽量使之达到平均水平之上,如此使审理的过程做到了公开、结果做到了公正,整个审判流程达到高效率水平,最终实现裁判的三个效果。
(三)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实操评价
实践操作与理论之间总是有一定距离,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其理想的样态,但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偏离主线。
1.实体公正的偏离化
首先,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加剧了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对数据的重视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干警形成了对指标数据的依赖,部分干警主观认为只要司法审判活动局限于合理的指标区间内,其所实施的司法审判活动就是合法、合理、合情,但如上述分析,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并非绝对客观真实,故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作为唯一依据规范司法审判行为,难免会偏离法律规定;其次,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感受渐远。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具有宏观性,以数据形式向人民群众交付的司法答卷,无法让大众体会到数据与司法质量、效率、效果之间的联系。
2.程序公正的异端化
首先,“发改率”指标评估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扭曲的状态。“发改率”指标催生了“非程序性审判工作监督”。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一审法官为避免案件的发回或改判,会提前与中级法院进行沟通、请示,不仅违背法定程序,亦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其次,“结收比”指标评估对司法效率造成了重要影响。“结收比”指标催生了“久调不立案的局面”。法院会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立案受理前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转立案,但司法实践过程中,进入诉调阶段的案件,如调解不成,部分审判部门会出于月结案率的考虑,未及时立案受理,案件长期处于诉调阶段,如此将导致社会大众产生立案难的固有观念。
3.数据维护的随意化
大数据时代,一个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主要立足于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司法行政管理的需要,会对庭室内勤、庭长、院领导、技术部门赋权就审理管理系统内的司法数据进行维护。维护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且部分数据维护不需要申请审批,故而部分审判人员或审判辅助人员对数据的准确性意识不够,事后对数据进行维护成为常态,直接导致涉及到审判质效指标不够客观,无法反映出实际的审判情况。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一般分为内网系统和外网系统,由于技术因素,难免会有技术漏洞。内网系统与外网系统的操作流程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在其切换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数据误差,由此确定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未达到数据客观性的标准。
二、成因透视: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环境解析
司法管理体制在司法体制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构建功能,司法管理体制决定着司法运行体制,司法管理体制的设计缺陷将会导致司法运行体制运转不畅。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效果与其建立的初衷已有偏离之势,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其背后原因的重视与思考。
(一)战略挑战:行政化体制管理的弊端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但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实际沿用的是传统干部人事体制,审判质效考评其实就是以法官为载体对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管理。司法审判系统适用行政化体制管理方法,难免会出现法院行政化的严重倾向。
1.有鲜明的法院本位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在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评估指标成为法院对外的竞争目标、对内的管理手段。首先,在特定辖区内,对同级别法院的各项质效指标进行评估,并进行排名,无意之间加剧了法院之间的竞争意识。若将审判质效作为竞争手段,提高质效的数据成为最终目的,将必然导致“唯数据论”。“唯数据论”亦会忽略数据背后的意义,对数据的维护、人为设计也必然导致数据失真,不够真实、客观的质效指标数据构成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也与科学性、合理性相背离;其次,法院对内根据质效指标数据进行司法行政管理,将质效指标数据的压力转移到一线办案人员。审判部门作为基层的管理部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其加强审判质效指标的要求,必然分散其工作重点,如何向上级交付一份完美的质效指标,成为工作重心。长此以往,法院的质效数据趋向完美,但亦偏离了司法审判的初衷。
2.有鲜明的管理本位
首先,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是建立在行政化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背景之下。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包括评估指标、考核指标等,是对法院工作的全面考评,将法院工作转化为各种数据,由此形成工作报告呈现在党委、人大面前。为追求完美的工作报告,指标考核会促使法院以评估结果为出发点从而展开工作,盲目地追求指标优化导致司法审判工作和管理上的片面化,违背了司法规律和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价值目标。究其根本,行政管理注重的是效率,而司法审判则要兼顾质量、效率、效果,如果三者发生冲突,则更倾向于维护司法质量。其次,一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质效中的案件质量考核等与上级法院息息相关,下级法院为降低发回或重审率,会提前向上级法院请示,将“监督与被监督”的模式幻化成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审判质效指标的考核成为评定法院的依据,法院在以此作为管理法官的手段,难免会演变为功利化追求质效指标。
(二)法律挑战:未能与法律规定深度融合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作为司法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其虽属管理学范畴,但其设立的目的和最终的效果都应立足于法学理论,但目前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具有以下两点欠缺:
1.部分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偏离了基本法律规定。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法官审理案件的行为主要受诉讼法的约束。但部分审判质效指标的设立及后续的评估,无意之间给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增加了“枷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以诉讼法为依据设定的指标如审限内结案率、调撤率、申诉率、裁定再审率、发回或重审率等,上述指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只要法官未违反法定程序且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出现超审限、未能调解、申诉、裁定再审、发回或重审等情形,都符合司法规律,无法因此对法官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审判质效指标的设立,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一步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评价法官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依据;(2)以司法行政管理需要设定的指标如结收比、月均存案量、一审重复开庭率等,上述指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了优化指标,难免会出现对案件数量进行认为控制,由此导致偏离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限质效指标考核机制的功能超越法律规定,将会忽视司法公正。
2.缺乏清晰的规划与方案。首先,规划是对未来事务在整体性、长期性、根本性的考量之下设计的整套行动。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背景,司法改革仍处于进行时,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亦仍在完善中。目前,审判质效指标的二级指标分为质量、效率、效果,但根据一般法学理论,质量是重中之重,质量与效率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质量。故审判质效指标的建立,应从质量、效率、效果的角度出发,实施近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以实现不同指标的递进式发展,避免相互冲突;其次,方案是从目的、方式、进度等角度来部署一个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计划。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设立,只明确了目的即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但方式、进度并未立足于基本法律规定。另外,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评估、考核,未能从基本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反思和审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终极目的不是评估和考核,而是在符合诉讼法的前提下,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现实挑战:未能充分反映一线现状
评估体系的指标设定和实施导致法官与法院的绩效考评联系甚至绑定在一起,将导致无法到达评估目标,部分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未能反映一线的实际情况,亟待提高。
1.数据化的结果评判难以反映动态的审判过程
数据化的结果具有单一性、直观性、片面性,而审判过程是动态的,具有主观能动性。以数据评判司法审判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点问题:(1)考评行为单方性。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受考核主体主要有法院、庭室、法官,但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估,且最终承受该考核、评估的主体是一线法官。这种单方性的特征导致法官并无发言权,其只能根据考评结果规范后续的审判工作;(2)考评方法简单。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考评方式主要是以数据为依据,提炼出特定区域内的均值,另外再对指标进行排名。由此导致无法呈现动态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工作量,亦无法体现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3)考评结果的导向性不足。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主要侧重于考核,未能从司法价值整体进行衡量。指标数据来源于案件的结果,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未能及时有效的形成反馈及衔接机制。
2.重结果轻过程弱化了考核对审判工作的促进作用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使得部分法院形成了重结果轻过程,其弱化了考评对审判工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结果的单一评价无法反映过程的复杂性,诉讼过程不是一蹴而就,根据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过程也呈现出简单和复杂,但质效指标无法完整的呈现案件性质,亦无法全面反映出过程的差异性;(2)从管理的角度设计指标,具有政策性强而法律依据不足的特性,比如会出现限制立案等现象;(3)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正如上文所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质量与效率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质量,由此将导致效率指标的不达标;(4)指标数据是对一定期限内的数据来进行统计的,如月末、季度末、年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5)抽象性。审判指标数据无法全面反映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其亦无法对法官的综合素质作出全面和客观的反映。
(四)技术挑战:缺乏应对司法场域专有的核心数据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以数据为基础,现行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对数据的选取和分析方式不够合理。
1.区间值的确定标准不够合理
部分法院对审判质效的考核设置了区间值或底线工作量要求。达到区间值或底线工作量审判质效的指标即为合格。但审判质效的指标选取一般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司法实践过程中,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大部分数据无法在规定的月、季度、年度内呈现出来,这就导致样本选取的区间不够合理。比如:上诉率,应以一个固定时间段的上诉案件除以该固定时间内所有立案且已结案的案件总量来计算,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由于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如要统计上年度的上诉率,可能周期需要延长至一年甚至两年。另外,一般区间值和底线工作量均立足于司法规律而设置,正常情况下,不同时间段的指标波动不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复杂的或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时间段的审判质效的指标发生异常,如此特定的区间值或底线工作量将无法客观反映出突发情况的真实性。
2.对指标数据分析方式的质疑
审判质效的指标数据分析是指适用科学的统计方式对涉及到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汇总和理解,最大化的开发出审判质效指标数据的功能,发挥审判质效指标的作用。科学的数据分析过程为识别信息需求、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进行评价及改进数据分析组成。目前,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评估主要是对二级指标数据打包评判。这种评估方式缺乏针对性,亦难以反映出法院的真实审判情况。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案件,同一行为对不同指标的意义不同。一个案件的中止或延长审限,能够提高该案的公正率,但会降低该案件的效率指标。若同时对该案进行公正指标和效率指标的考核,无疑产生负相关的效果,不能精确的评判司法审判工作情况。司法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不同的审判行为都有其特殊性,笼统的将不同指标合并评估显然有失偏颇。
三、应然状态: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运作原理
审判管理关系到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审判质效管理即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管理一词源起于企业管理,一个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亦不例外,其旨在提升案件质量、诉讼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从而获取司法信息并服务社会公众。
(一)基础:以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为价值目标
价值目标决定行为方向,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仅要追求案件审理的质量,还要考虑完成案件审理的效率、效果。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科学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能够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从而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司法能力,以实现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
1.需求导向: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目前,司法审判系统的主要矛盾是案多人少,尤其是基层法院。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调动起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已成为重中之重。司法成本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与国家资源;司法效率是指耗费最少的社会资源与国家资源,以取得司法效益与效果的最大化。二者相辅相成,司法成本的降低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之,司法成本的增加亦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科学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系统能够如实的反映出案件周期、裁判结果等审判的流程和细节,根据个案的质效指标,法官能够褪去当局者的身份,更准确了解到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来节约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的诉累,增强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效果导向: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审判能力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必须服务于司法审判活动和司法决策。2035年基本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目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法院现代化的核心范畴,大数据时代,审判质效管理是基于各项指标的信息化、数字化,寻得一定的司法规律,不断优化审判体系,以提升审判能力。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优化、完善为大数据语境下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战略规划和技术方案支撑。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具有时代性、本土性、互动性和反思性等基本特征,通过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反馈,有助于推动司法理论、司法需求和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为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审判能力提供技术机理与实践架构。
3.目标导向: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质效管理,旨在设定科学的标尺、客观评价案件的审判质量、服务于审判管理决策,以提高审判质效,贯彻新发展理念,维护司法公正。审判质效管理指标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各细节设定期限、次数、流程等,并就该指标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论得到案件审理的效率、质量即审判质效。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是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存在的意义,也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科学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一定是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其理性层面的价值取向,将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转化为评估的标准,把司法价值目标内化于评估的思想观念中,正确引导审判质效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二)构建:契合司法价值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
司法的价值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理应契合司法价值。
1.理论层面:指标设计的三原则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原则:(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和合理性是设置指标体系的重要基石,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要能全面反映司法审判的客观事实,即能准确表达司法案件审理过程的内涵。因此,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一方面要符合客观实际,另一方面亦要经受历史的验证;(2)系统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审判是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的选择要根据司法审判系统的特点,使选择的指标形成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的指针系统;(3)层次性原则。司法审判系统内部的各个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之间是有序结构,保持逻辑联系、互不冲突,进而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奠定基础。
2.主体层面:行政性的激励策略
行政激励具有鲜明的权威性、永久性和严肃性。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司法审判系统、法院、法官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首先,提高审判质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系统的公信力;其次,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有利于法院提升内部的审理管理工作,明确的管理、评估指标使审判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各司其职,让法院整体高速运转起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最后,基于司法责任制原则,以审判质效的各项指标来衡量法官的审理裁判水平,于法官个人而言是一场司法答卷的打分。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每一位法官的工作量。运用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可以调动法官的积极主动性,进而高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3.运用层面:技术性的改进策略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主要立足于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信息化是新的生产力,是发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信息化为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撑,亦从不同角度消解司法固有的属性,对传统司法范式造成挑战。因为信息化的局限性,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通过司法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数字、数据建立适当的司法数字化模型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不仅需要结合统计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同时还需结合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大数据的基础上,凝练出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
(三)指引:评判和引导审判活动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最终服务于司法审判活动。审判质效的提高是对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考,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如同一张完整的图谱,其各个指标能够形象、生动的展现出审判流程的具体细节、周期。
1.勾勒审判活动情况
审判活动即审判过程的始终,审判过程既包括受理案件、送达、庭审、文书制作、裁判等审判行为,还包括鉴定、评估、中止、延长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审判质效评估是以一定时间内的审判活动为考评对象,运用数据分析法,客观展现该期间审判活动的运行情况,为后续的审判管理工作提供样本分析。审判质效的各项评估指标并非一成不变,其随着司法审判活动的运转,司法审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均可转化为评估指标进行探索。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勾勒出审判活动的情况,司法审判活动亦为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提供实践样本。
2.对审判活动作出客观分析
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体系为评判审判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撑,从审判活动运行情况出发,采用比较、归纳分析法对审判运行的态势作出理性、全面、客观的评价,避免片面的判断。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客观分析,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能够生动形象的展现出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周期、次数等,且指标本身的客观性特征,为审判活动的评估提供了客观评价基础。建立在客观性基础之上的司法审判活动,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基石。
3.找出并分析阻碍审判活动的不利因素
影响审判活动的因素主要有主体(当事人、法官)因素、审判管理因素、外部程序因素。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评估指标对主体、审判管理、外部程序均应覆盖,并针对不同因素、用不同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同时,审判质效也只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的判断,需要将评估结果转移到动态的评估过程中来,使之成为质效改进和再次评估的起点。审判质效管理、评估可以通过分析实际审判情况与司法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原因,具体到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和具体细节,总结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的正面或负面经验,对其中的负面经验进行修正和调整,以消除不利因素对审判活动的阻碍。
四、破解路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之规则再造
提高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基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是以提高法官的工作质量为根本目标,故对审判质效指标的设计应立足于必要性、信息可取性、避免唯数据论、遵循动态性的原则,基于上述基本原则,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够提高审判质效的指标体系,如图5:
(一)理念维度:坚守四项原则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设置应以程序法为根本,在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有效、系统协调、简便易行、精准务实的基础之上,更应立足于必要性、信息可取性、避免唯数据论、遵循动态性的原则,以规避其构建过程中出现偏离司法规律的现象。
1.基础:坚持必要性
审判质效的指标设置旨在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将审判质效的指标进行组合,进行有序排列和优化组合建立的体系就是审判质效的指标体系,审判质效指标体系的建立反之影响、作用于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其影响、作用可能是正面的亦可能是负面的,故对审判质效的指标设置应以必要性为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质效的指标设置并非是愈全面愈科学合理,而是应该根据实践反馈,即时剔除负面指标,发展正面指标,推动新指标的探索。
2.关键:信息可取性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发展,关键在于其包含的信息是否具有可取性。审判质效的指标不仅要对已发生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考评、考核,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来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是否有警示、指引作用。信息可取性是考验审判质效分项指标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通过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和挖掘出背后的原因、探索其发展的趋势,为完善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提供了有“律”可循的思路。
3.限度:避免唯数据论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主要是以数据的形式展现的,但数据只是参考,并非其唯一的考评依据,在对案件的审判质效进行考评、考核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参考,结合其他的考评依据,如院、庭长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另外,数据具有滞后性的特征,故对审判质效的评价和发展趋势的预判应建立在指标数据的连续性、全面性上,避免指标数据的断层现象和片面性。
4.目标:遵循动态性
司法审判活动是动态的,以司法审判活动为基础建立的各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也是针对动态审判活动的,所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要想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反映出审判的真实质效水平,就不能一成不变,而是应尊重司法规律,与司法审判活动相辅相成,不断发展、革新。审判质效指标是衡量司法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一项标准,那么是否能促进高司法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提高亦是衡量审判质效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依据。
(二)体系构建:建立以“质量、效率、效果”为主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构建应以“质量、效率、效果”三个二级指标为基础,将二级指标细分为具体的三级指标内容,再次根据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精神对三级指标制定可实施的方案或更为精准的四级指标,方案或四级指标既要全面,亦要防止冗杂的指标增加工作量。
1.“司法质量”指标
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其计算方式为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诉前调解成功数+一审民事新收案件数),其中一审民事新收案件包括诉调调解未成功案件数加上未进入诉前调解直接立案的案件数,这种计算方式将诉前调解成功数、一审民事新收案件数都纳入分母,成功分流率越高说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越大,所以法院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对人员的调整和案件的初步分流进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因基本事实不清等实体性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应依法发回重审,因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应依法改判,所以在发回重审率的评价指标适用过程中,因细化为发回率和重审率,以便能够准确明晰该项指标所反映的真实情况。
2.“司法效率”指标
破解“积案多”现象的指标。基层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多已经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可能从案件进入法院阶段—诉前调解阶段—立案阶段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积压案件”现象,为缓解这种矛盾,应从问题的本质出发,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审限内结案率(计算方式为实际审执天数在法定审执期限内的结案数/有法定审执期限结案数)、审限变更率(计算方式为办理审限变更的案件数/有法定审执期限案件受理数)和平均结案时间(计算方式为实际审执总天数/结案数)均涉及审限和审理周期。但在诉讼法中,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限有所不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根据案情情况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所以对效率指标的具体实施可通过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针对性的探索案件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司法效果”指标
司法效果分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的政治效果有利于促进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正面形象;良好的法律效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司法效果具有宏观性和抽现象,而在实践过程中,关于司法效果的质效指标要具有微观性和具体性,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效果主要是靠社会公众和舆论对司法结果的评价。 法律效果可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的态度反映出来,故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设计质效指标,以促进政治效果的实现。案件比(计算方式为案数:件数)、服判息诉率、案访比(计算方式为案件数:信访数)都是效果指标中的重要参考指标,不仅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化解纠纷,也要结合质量指标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三)规范管理: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保障和运用
审判质效的提高不仅在于其指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指标的管理和利用,能够从指标数据分析出其背后的原因,以达到指标的目的。
1.质量指标优先、兼顾效率指标、注重效果指标
审判质效指标分为三类二级指标即质量、效率、效果,三类指标互相独立,各自有其不同的存在意义。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不易,难免会发生指标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首先,质量指标更倾向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效果指标更倾向于案件的结果质量,另外效果指标的优良与否是由案件的实际质量来决定的,故质量指标与效果指标既对立又统一;其次,质量指标与效率指标都属于案件审理过程设置的指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案件质量与审判效率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比如审计鉴定评估的周期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天数,但审计鉴定评估涉及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是裁判的重要依据,所以当质量与效率发生冲突时,以公正指标为先。
2.基础指标为主、衍生指标为辅
根据司法一线的干警反映,目前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多,增加了工作量,另外指标的评估使得部分法官对案件质量的注意力转移到了指标优化上来。笔者认为,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目的是兼顾司法公正、效果,提升司法效率,故其设计应从简,以基础指标为主、衍生指标为辅。基础指标为上述图6所示的评价指标和参考指标,衍生指标基于基础指标的需要而产生,例如:审限内结案率越高说明案件的审判效率越高,无需衍生其他指标;越低则说明存在延长审限和长期未结的案件,延长审限的案件则可以设置有法定事由的延长审限案件和无法定事由的延长审限案件。对于有法定事由的延长审限案件量,可作为次级参考指标进行考评,对于无法定事由的延长审限案件量,可作为次级评价指标进行考评。故以从简原则的角度出发,当基础指标处于优良状态时,无需设置衍生指标;当基础指标处于不良状态时,衍生其他指标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四)动态审查:构建以过程管理与结果评价为主的指标更新理念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立足于司法规律和司法价值而构建,具有较强的理论属性,为确保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应加强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并且对其进行实施更新。
1.不同主体负责管理不同的审判质效指标
审判质效指标目的的实现,需要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共同努力,所以审判质效指标不单单由员额法官一人负责,应由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共同分担。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官助理对案件质量中的裁判文书是否具有瑕疵具有辅助性因素,所以关于质量指标由法官承担主要责任,法官助理承担次要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不影响案件质量的部分程序性指标应由法官助理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法官助理的工作效率对案件的效率亦起到重要作用。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内部的所有案件具有宏观掌控的能力,其可对人、财、物进行优化管理,调动起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2.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考核方式
针对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考核亦可分类进行,关于质量指标的考核可引入“案件权重规则”,可根据不同的案件复杂程度和投入的工作量进行权重系数分析,另外质量指标中的裁判质量可由二审的裁判结果直接确定,故质量指标的考核方式主要分为“案件权重规则”和二审裁判结果来确定。关于效率指标,可直接根据司法审判系统内的审理周期、期限数据进行考核。关于效果指标,可根据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和舆情影响等进行考核。
3.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迭代更新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其随着司法规律的变更也在不断的更新。如何确定一项质效指标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该项指标是否有助于明晰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的优点和弊端,故对审判质效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定期审查已成为必要,当一项指标增加了一线干警的工作量,且毫无参考价值时,该项指标的设置即为不合理,应及时将其从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中剔除。当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中的基础指标出现不理想的状态时,应加强对审判管理部门的信息收集和一线干警的沟通交流,适当构建该基础指标的衍生指标以完善基础指标,实现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良性运转。
结语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优化是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选题,现代司法审判活动的高度复杂化使得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亦需要通过效率等其他价值予以巩固。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提升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为目标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有助于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守住最后一道防线。未来可在司法改革的深化中,不断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促进公平正义,彰显核心价值观,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现状审视与完善路径 —以S市法院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为实证分析
作者:张雨柏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有助于提高司法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从而提升司法审判系统的公信力。本文共有四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