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卖场收取柜台费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手机零售业务的公司,乙公司为某品牌手机的生产厂家,丙公司为该品牌手机在本地的经销商。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手机零售业务的公司,乙公司为某品牌手机的生产厂家,丙公司为该品牌手机在本地的经销商。2005年乙公司品牌手机进入甲公司之卖场销售,甲公司依照卖场经营惯例收取柜台费(即品牌进场费),但未同乙、丙两公司签订收取柜台费协议。而乙、丙两公司就柜台费的缴纳签署了协议,约定由丙公司暂代乙公司交纳19287元柜台费,年底由乙公司返还给丙公司(该协议由乙公司一销售经理签订,未加盖公司公章),丙公司据此协议向甲公司交纳了柜台费19287元。一年后乙公司同丙公司终止合作,并否认柜台费分解协议为其公司真实意思,称未要求丙公司代其交纳柜台费且没有向甲公司交纳柜台费的义务。丙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两公司返还所缴纳柜台费。
【审判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甲公司未同乙、丙公司签订缴纳柜台费有关协议,但乙、丙双方签订的柜台费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均能证明甲公司收取柜台费的权利,且收取柜台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柜台费之请求依法不以支持。乙公司之员工对外签署协议属职务行为,其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丙公司诉求乙公司依据协议返还柜台费应当支持。遂判决:乙公司返还丙公司代缴柜台费19287元,驳回丙公司对甲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门从事某一种类商品销售的零售卖场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许多零售卖场对进入卖场的商品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作柜台费、品牌入场费、促销服务费等。其特点是不论该商品在卖场销量大小,所收取的费用均为固定的费用。对于卖场经营者来说,收取该费用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收取该项费用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零售卖场收取柜台费、入场费做出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商务部、发改委等5部委在2006年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未对柜台费、进场费予以禁止,故零售卖场同供货商约定收取一定数额柜台费、入场费亦当属合法。二是收取该项费用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怎样防范法律隐患。许多卖场收取柜台费并未同供货商签订有关协议,由此带来的法律隐患有三:1、如双方发生纠纷而且供货商不承认有缴纳柜台费义务,在没有相关协议支持的情况下,卖场所收取的柜台费在诉讼实践中有被定性为不当得利而判令返还的风险。以上案例中就曾出现在庭审中法官询问收取柜台费是否有法律依据而使甲公司庭审一度陷于被动的情况。2、如果卖场同供货商有其他资金往来,柜台费容易同其他资金混淆而在诉讼中不能定性是否为柜台费,易造成双方之间的纠纷和卖场柜台费损失。3、供货商在已经进场销售的情况下拒绝继续缴纳柜台费,如卖场在双方合作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将其清理出场将使自身违约,供货商起诉要求卖场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而卖场要求供货商缴纳柜台费则会因为没有协议而不被法院支持。
鉴于以上三点,零售卖场在收取柜台费、入场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防范法律风险:1、同供货商签订有关柜台费、入场费的协议,或在其他协议添加相关条款,确定供货商的缴纳义务、金额、时间、违约责任和卖场权利等事项。2、向对方所开立的交款证明中明确所缴纳费用性质为柜台费、入场费,而消除同其他资金往来混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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