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灭门案:谅解制度真的完善了吗?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量刑有着较大的影响。实践中,检察院是否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法院是否作出缓刑判决,容易受是否取得谅解所影响。

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量刑有着较大的影响。实践中,检察院是否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法院是否作出缓刑判决,容易受是否取得谅解所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1.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然而在最近,有三个新闻性的案件,将刑事案件中的“谅解”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三个案件仿佛在问:法律对于“谅解”的规定,真的已经完善了吗?
    第一个案件是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的玛莎拉蒂案,也就是谭明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这个案件我曾经在文章《律师新说|玛莎拉蒂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作出调整?》和《玛萨拉蒂撞宝马,为什么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进行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法院强硬地对谭明明作出死刑判决,那么谭明明的家属很大可能会放弃“通过赔偿来争取谅解”的操作,被害人家属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尚在重症监护室里等候治疗的伤者只能等死;如果法院认可了谭明明家属“以赔偿换取谅解”的操作并且给予了明显的量刑从轻,那么就会呈现出“用钱买罪”、“以罚代刑”的表象,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第二个案件便是近期发生在山东日照的“13岁幼女自述遭强奸”案,这个案件我虽然没有写文章,但是在知乎上写过关于这个案子的想法。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父亲私下收取嫌疑人通过中间人支付的20万元意图私了。该案嫌疑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谅解,但是如果后期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也必然会遇到是否谅解的问题。我在知乎的回答中说: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更加贴近与案件的事实——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进行和解协商、接受赔偿,但是否作出谅解和和解,应当更加倾重于被害人自己的意见,尤其是与其自身体会有紧密关系的人身伤害类案件之中。
    第三个案件则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岳父灭门案。岳父用剔骨刀杀害女婿及两位亲家,杀人的数量和手段的残忍程度,判决死刑恐怕是争议不大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行凶者死刑立即执行。
    “张志军虽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个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却被改判为死缓,相当于给行凶者“免死”。该案的改判存在着几个疑点,其中之一是二审法院“激情杀人”的认定:
    “……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属利益及安全所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行凶者所持凶器是剔骨刀,这种尖锐的刀具往往仅由专业屠夫、肉品贩卖摊贩所持有,不会出现在一般家庭之中,而行凶者能在案发时迅速的使用剔骨刀连杀三人,很难排除行凶者预谋行凶,实施谋杀的嫌疑,因此定性为激情杀人恐怕有失公允。
    此外,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嫌疑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以嫌疑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抗辩明显被二审法院所采纳:
    “经审查,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而这位家属不是别人,正是嫌疑人的女儿——也就是被害人的妻子、儿媳妇,这种自己谅解自己的做法引起了轩然大波,而且我们不难看出,除了嫌疑人女儿之外,死者三人没有在世的近亲属,则死者一家的财产都有可能会被嫌疑人的女儿继承,呈现出非常典型的“吃绝户”的态势。
    这三个案件,分别反映了当下“刑事谅解”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的三个问题:
    谭明明案(玛莎拉蒂案):被害人/家属并非真心想要谅解,只是迫于经济困难而迫不得已接受谅解要求;
    山东日照“13岁幼女自述遭强奸”案:尚未成年的被害人自己并不想谅解,而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却因为经济利益或其他缘故而代被害人作出谅解意思表示,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四川彭州岳父灭门案:谅解人和被谅解人就案情之外存在重大的利益关系,被谅解人的犯罪行为使谅解人获得巨大的利益。
    “谅解从宽”的司法政策初衷是好的,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且已经被被害人谅解的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能在不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使嫌疑人通过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这个政策真正落实起来未必尽如人意。
    我们应该如何让”谅解从宽”回归政策制定的初衷呢?究其根本,恐怕是要使得谅解真正的反映被害人的内心本意,且谅解真正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如果一个案件中的谅解不能够反映被害人的内心本意,也无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那么法官应当慎重的对被告人适用谅解从宽的量刑。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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