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分沃尔玛超市突然宣布停止采用“支付宝”方式付款,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甚至有些媒体扩大解读,认为这是“支付宝”与“微信”在线下支付领域的一场PK。
该事件之所以能引爆媒体,成为舆论焦点,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移动支付方式极大提高了生活便利性,部分群体对其依赖性强,甚至已成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阿里与腾讯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巨无霸”,其在多条业务线上存在直接竞争,故将二者放在一起,本身就很吸引眼球,很容易讲出“故事”。
对于沃尔玛超市停止采用“支付宝”方式付款的行为,基于不同立场,很可能会作不同的价值判断,当然,结论也会千差万别。然而,最客观、最中立的可能还是法律的立场,以及背后所蕴含的保护商业自由的法律逻辑。
沃尔玛连锁超市与“支付宝”的运营商阿里集团,原本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沃尔玛连锁超市仅提供线下零售服务,而阿里集团旗下的“淘宝网”、“天猫网”则为线上购物平台。然而,随着阿里版图的极速扩张,原本泾渭分明的商业分界线日渐模糊。特别是近两年,阿里集团提出了所谓“新零售”概念,大规模布局线下零售产业,其不但直接投资入股“盒马鲜生”、“高鑫零售”等线下商超,而且在多地开设线下无人超市。因此,伴随着阿里商业版图由线上平台向线下实体销售延伸,其与沃尔玛、家乐福等线下超市领域已短兵相接,形成直接竞争格局。
由于零售业,特别是线下超市属于所谓的“重资产”行业,在场地、库存等方面需投入大量前期成本,而且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如果对特定区域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重要因素缺乏足够了解,后续经营很容易陷入困境,因此对于线下超市经营者而言,获取消费习惯、消费能力、产品销量等商业数据至关重要,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市场竞争的成与败。鉴于上述商业数据的重要性,沃尔玛超市等线下零售经营者必然将该商业数据视为最为核心的商业秘密,并想方设法严格保护。
在互联网普及之前,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泄露方式比较常见,多数因在职员工、或者离职员工人为泄露造成。对于这类泄露方式,企业采用制定内部管理规章、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可有效避免该类商业秘密的泄露。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特别是移动支付方式的普及,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窃取或泄露,变得越发隐秘、悄无声息,常常会在不经意间即被商业竞争对手获取,常规手段难以防备。
消费者在线下超市购买商品时,若采用移动支付方式进行付款,移动支付运营商很容易在支付过程中获取消费地点、消费能力、消费内容、消费习惯等个人信息数据,并通过汇总这些个人消费数据形成行业大数据。同行业竞争者获取上述大数据后,稍加分析整理,即可全盘了解整个销售行业及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区域、竞争对手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竞争策略,这无疑会对竞争对手造成致命性打击。
另外,上述大数据获取者可根据用户消费历史数据,具体分析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甚至家庭支出结构、价格敏感度等个性化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用户画像,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推送商品广告、行业信息,或者根据价格敏感度高低向用户提供差异化的优惠、折扣比例。
当然,对沃尔玛、家乐福等传统线下超市而言,“淘宝”、“天猫”等线上零售平台的销售数据也非常重要。若能获取该线上销售数据,线下超市同样可根据消费区域、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差异化因素,有针对性的开设分店、预备库存、调整价格,这无疑会大大降低商业风险。因此,销售数据无论对线上销售平台,还是对线下实体超市而言,都属核心商业机密,故线下超市担心通过移动支付途径泄露该商业数据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其实,在零售行业中,由于担心因商业数据泄露影响商业竞争,无论线上、线下都存在限制支付方式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在“天猫网”、“淘宝网”、“盒马鲜生”购物时,只能采用“支付宝”进行结算,除此之外,包括“微信”在内的其他支付方式均无法使用。又比如,在“京东”平台购物时,消费者使用的付款方式也受一定限制,无法采用“支付宝”进行结算。
商家禁止某种支付方式结算,或许在较短时间内会对用户体验产生影响,但从经营数据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角度看,部分商家禁用某种支付方式,似乎也出于无奈,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毕竟关乎商业成败。
沃尔玛超市禁用“支付宝”付款方式,除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之外,可能还有降低结算成本、避免商业经营被动的重要考量。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提供的支付方式自然越多越好,支付方式越丰富,消费者越便利。然而,对商家、特别是数量庞大的连锁超市而言,这种支付便利性的背后,往往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故对分支机构众多、交易频繁的商家而言,往往对新增某种支付方式顾虑重重,担心因此提高管理难度和结算成本。
当然,对商家而言,新支付方式的供给所产生的难题,还不仅限于财务结算量和管理难度的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可能由此产生大量的管理成本,并降低利润率。以“支付宝”为例,若允许消费者以“支付宝”方式付款,商家后续从支付宝系统提款时,需按一定比例向“支付宝”运营商支付“提现手续费”。对经营额较小的摊贩而言,或许该“提现手续费”无足轻重,影响不大,而对经营额巨大、店铺分布广泛的沃尔玛连锁超市而言,该“提现手续费”无疑是一笔非常大的支出,徒增大量经营成本。
除了“提现手续费”产生的经营成本之外,可能还存在另一个经营性风险,即当用户长期使用某种移动支付方式后,很可能会对该移动支付方式产生依赖,并形成较强用户黏性。用户对某种移动支付产生的黏性,往往意味着商家对该移动支付方式的依赖。
若商家对该移动支付方式产生依赖,该移动支付运营商可随时向商家提出额外条件,比如提高“提现手续费”的比例。这对商家而言,无疑非常被动,且只能被动接受,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商家不接受该移动支付运营商所提要求,则意味着客源流失、经营数额急剧下降。因此,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新移动支付方式、增加消费便利性的同时,亦有所忌惮,担心被其“绑架”。
可见,沃尔玛超市禁用“支付宝”付款方式,是在综合考量了同业竞争者、“支付宝”运营商、商业数据收集方式等重要因素后,慎重作出的经营策略,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畴。目前,对于该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沃尔玛超市完全有权根据保护商业秘密和降低经营成本的实际需要,灵活制定或调整其经营策略,他人无权干涉。
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客户永远都是“上帝”。商家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对消费者有天然的示好冲动。鉴于微信兼具娱乐性和支付功能,比“支付宝”受众更为广泛,即使沃尔玛超市禁用“支付宝”方式付款,消费者仍可采用其他移动支付方式,故不会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更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任何经营决策的背后都蕴含着错综复杂的商业考量,当然,正是商家基于自身利益作出的无数个商业决策,最终才融汇成一双“看不见的手”,并创造了经济上的繁荣。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给商业主体划定行为边界。对于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应充分尊重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应随意扩大法律解释,人为限制商业自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在第二章具体行为外还规定了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然而,因裁判者往往难以充分了解或理解商业实践背后的复杂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法第二条的理解、适用一直都非常严格、谨慎,极力避免不当干预商业自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及现行裁判标准,沃尔玛超市的行为应属商业自由,不具可责性。
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自由是根基更是前提,解放那双“看不见的手”,才有可能创新发展,相反,若捆住它,一切商业繁荣都无从谈起。
若经营无自由 则商业难繁荣
作者:杨振中 汪涌来源:金诚同达

最近,部分沃尔玛超市突然宣布停止采用“支付宝”方式付款,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甚至有些媒体扩大解读,认为这是“支付宝”与“微信”在线下支付领域的一场P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