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无形伤害!遭遇“家庭软暴力”时该如何自救?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言语的力量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可怕得多有的时候夺去生命的不是致命的毒药也不是锋利的刀片而是看似无足轻重的几句话但就是那几句话却犹如恶魔低语一般驱使着受害者走向无底的深渊!

言语的力量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可怕得多有的时候夺去生命的不是致命的毒药也不是锋利的刀片而是看似无足轻重的几句话但就是那几句话却犹如恶魔低语一般驱使着受害者走向无底的深渊!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元。从法院所审理查明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曾“反复实施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其对被害人精神虐待的行为,令听者都会感到愤愤不平。
这出悲剧也让人们再一次重视起“精神虐待”的危害,然而,看似明显的“精神虐待”,实际上一开始都是以生活当中人们不易察觉的“软暴力”的形式出现的,当人们开始对“软暴力”麻木的时候,潜伏在生活周围的“软暴力”便会开始聚集,并最终形成无形而可怕的“精神虐待”。
何 谓 “ 软 暴 力 ” ?
比起“软暴力”,可能我们更加熟悉“冷暴力”,即在一段关系中故意冷落、忽视、怠慢对方,给人一副十分冷漠的面孔,从而给人不断施加精神上的压力,最终容易形成心理上的创伤。
“软暴力”则是区别于肢体暴力和伤害他人的一切暴力行为,其实质在于对被害人的心理形成某种强制或胁迫,其主要方式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从该定义来看,“软暴力”所涵盖的范围比“冷暴力”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了“冷暴力”本身,而且还包括了施加暴力者对被害人“主动侮辱、谩骂”等行为,这也表明了“软暴力”所造成的危害比“冷暴力”更为严重,而且更容易升级为性质更严重的“精神虐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提到的“经常性谩骂、恐吓”便是一种典型的“软暴力”。
真 实 故 事
案例来源:(2021)湘0182民初4629号
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本是一对夫妻,在离婚之后,小美声称,小帅在还没离婚的时候曾经将自己赶出家门,并且隐瞒与小三同居且怀孕的事实,这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小帅向小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小帅听了很不服气,就提出抗议道:自己并没有在婚内殴打小美并与小三同居。并且我和小美早就已经达成离婚协议,无任何争议且承诺互不纠缠。小美她本来就婚内出轨,并存在对我的前妻、母亲、姐姐及本人等极尽恶毒言语侮辱的行为。小美所述完全不属实,系虚假陈述。当时之所以离婚,也是因为小美她性格偏执,本人无法忍受被她辱骂以及各种纠缠,在作出妥协让步之后,小美与我达成了离婚协议。
法院认定事实摘录如下:
01小美是否存在经常性谩骂家庭成员的行为:
小美认为小帅提供的相关信息记录是小美在离婚不成精神遭受巨大刺激和压力的情况下为了顺利离婚从而宣泄情绪的一种表达,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小帅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证实小美存在经常性谩骂家庭成员的行为。
02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之规定,小美经常性谩骂家庭成员的行为以及小帅殴打原告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小美因被告家庭暴力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在该案中,将小美对小帅所施加的“软暴力”行为与小帅殴打小美的“暴力”行为进行对比分析,并且作出了“双方均有过错”的事实认定,并且不予支持原告所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请,这无疑是从法律层次对“软暴力”所造成的危害进行确认,并证明了相关法条对“软暴力”的判定并不会流于形式,而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民事诉讼裁量要素存在于实务当中。
如何提防“家庭软暴力”?
出现在家庭生活中的“软暴力”由于其隐蔽性、主观性,比起直观的肢体暴力,更不易被人察觉,而且当事人往往会被对方“以爱之名”来糊弄,使自己在受到“软暴力”伤害的同时感到迷茫,无法及时抵挡“软暴力”,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被“软暴力”所侵蚀,最终深陷于精神虐待当中无法自救。因此,如何正确识别“软暴力”是非常关键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深刻的定义,以下几点能够帮助读者很好地理解“软暴力”:
01就审判实务而言,将家庭暴力分成几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认定家庭暴力时须把握好几个要素:
一是这种暴力行为是基于性别而发生;
二是暴力的本质是为了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三是为达到控制目的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对方人身、精神的伤害。
02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其本质特征是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一种行为模式,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稍有不从,就会挨打或者受到恐吓,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再次受暴而被迫服从,这样的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
03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种暴力形式,其伤害后果也可能是多种并行的。比如精神暴力,虽然没有躯体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为长期的心理伤害,会导致心理躯体化,受害人的脏器也会出现器质性变化而不可逆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综上所述,可以将“家庭软暴力”总结为:出现在家庭生活中、为了达到控制对方、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实施的、会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精神侵害行为。当家庭成员出现这种行为时,请及时果断、坚决地将其认定为“家庭软暴力”并及时寻求救助。
遭遇“家庭软暴力”时应当如何自救?
“家庭软暴力”实际上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在面对“家庭软暴力”的时候,求助途径也与面对家庭暴力时无异。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三条便详细地规定了求助途径: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若对方并非是家庭成员,也可以参考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在面对情侣的暴力时,不必纠结其并非家庭成员这一点,只要能够满足“共同生活”这一条件即可。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中,为了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受害人的陈述;
(2)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3)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4)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评估报告;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6)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妇联等组织机构掌握的证据;
(2)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4)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结 语
实践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往往会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情况也进行说明: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当自己受到“家庭软暴力”的侵害时,不能纠结于自身是否真的存在过错,而是要果断寻求他人、相关部门的及时帮助。
参考来源:
[1]https://news.cctv.com/2023/06/15/ARTIf6kOjJjoQhdEFFsjXQeJ230615.shtml
被告人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新闻频道央视网
[2]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1807/t2018070238348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软暴力”的新理解
[3]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4]http://china.cnr.cn/gdgg/20220716/t20220716
525917807.shtml
央广网: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更及时保护家暴受害者?最高法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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