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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有的权利人担心诉讼活动中出现“二次泄密”,尤其是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委托鉴定等环节,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甚至违法披露的风险。近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在审理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积极探索创新举措,签发保密令,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某公司、张某向新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某工程技术公司对接触到安某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审计报告、合同等商业信息进行保密,认为这些信息涉及企业核心财务数据、经营状况以及商业合作细节等关键内容,一旦泄露,可能给安某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审理情况
经审查,新区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新区法院要求某工程技术公司作出保密承诺但该公司未作出。因此,新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某工程技术公司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安某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审计报告、合同。同时,明确告知某工程技术公司,若违反上述保密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保密令的签发,不仅是对个案中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更是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创新,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供了积极参考。
什么是保密令?

保密令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不当利用于诉讼之外的目的,针对接触商业秘密的特定主体发布的限制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命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形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明确了保密令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各项诉讼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内容。经审查,确有必要采取保密令措施的,法院可以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保密义务,禁止从事上述行为。裁定内容应当包括受保密令约束的对象,相关秘密信息内容,作出保密令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禁止其从事的具体行为,违反保密令的法律后果等。
END
文字:张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