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李琳琳
疫情期间,为避免大规模人员聚集与接触,网络购物成为民众购买生活基本物资的主要渠道。2020年1-4月,在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速降至-16.2%的情况下,网络零售额增速却逆势实现1.7%的增长。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稳定性以及与实体经营的兼容性,使网络经营方式的优越性得以凸显。
同时,自2018年《电子商务法》生效实施以来,有关网络经营的监管要求得到不断落实与强化,网络经营模式的蓬勃发展同样带来了更具现实性的合规要求。其中的首要问题是主体合规。即经营者在实施网络经营行为之前应履行何种程序或审批,以获得实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主体资格,并为监管机关实施事前或事后监管提供条件。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中,主体合规要求的变量在主体类型与经营内容上。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三大类,分别是: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3)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该范围既包括如淘宝、拼多多在内的纯粹第三方平台,也包括京东、网易考拉等自营兼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
以上身份定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功能上,在平台经营者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第三方,在买卖合同中起提供场所、交易撮合等辅助功能;二是在法律地位上,平台经营者需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这一点排除了自然人设立电商平台的可能。
2.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范围既包括了在交易平台开设的从事商品销售的店铺,如各食品、服饰、电子产品的卖家,同时又包括了在交易平台内从事服务的店铺,如提供通讯服务、教育、交通等服务的卖家。
相较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更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平台内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同时,还应受到经营平台的相关规则约束。
3.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三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实包含两类主体,分别是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和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二者都是通过网络与消费者直接发生交易,而无需第三方平台撮合,因此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不存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同时,消费者在与其发生争议时,也不存在一个第三方平台介入并要求其在违反平台义务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典型形式是生产厂商通过官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相关商品,如华为、APPLE等电子设备厂商的官网。而常见的通过朋友圈等社交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一般属于后者。
二、成为合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需的登记或审批事项
1. 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包括办理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两种情形。除《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对于前述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同时,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向此类主体履行税务登记提示义务。
2. 履行公安机关联网备案
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如果渠道的搭建需要通过自行设立网站实现,则在实施网站建设行为时,还应遵守网络安全、网络管理方面的备案或审批要求。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在设立网站之初,接入单位有义务在其住所地省级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对平台对应的网站进行备案。根据公布于“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平台”的《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备案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人应携带开办者身份证照片或营业执照照片和安全责任人身份证照片,通过线上办理方式在各县市网安大队办理。主要办理流程为:
1. 在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登录。
2. 开办主体管理:含企业单位、军队院校、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六种开办主体类型,并填写正确信息。
3.新办网站备案申请:包括网站基本信息填写、网站负责人信息填写等内容。
3.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或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区别监管。对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实行许可制度;对于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实行备案制度。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条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定性,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有偿。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由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并由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相关事项准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而业务的具体划分由其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确定,并委任电信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目前现行有效的版本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根据该分类,对于设立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如果从事交易服务,应获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审批,如果从事信息发布、共享等服务,应获得以及“B25 信息服务业务”的审批。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上述审批申请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服务项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等特殊行业则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实践梳理
①应选择审批还是备案?
实践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依规进行信息服务备案还是审批,还存在差异。依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规定,我们进一步检索了知名的电子商务主体的网站主页表明的备案或审批内容。对于自建网站类型的电子商务主体,如华为、小米等手机商城,其显示的证照内容既有ICP备案号,又有审批证号,而APPLE、OPPO、欧莱雅、迪卡龙等网站的首页仅有备案号;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出现了类似情况,网易考拉、拼多多的首页显示,其具备ICP审批与备案两个证,而淘宝、京东等平台仅有审批证。
基于上述梳理,以零售为经营内容自建网站和网络平台符合法律法规对经营性电信服务者的监管要求,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经营行为类型的多样性,对具体经营行为既涉及经营性又涉及非经营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既有备案又有许可。
②应选择《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业务覆盖区域的差异。而对于依托互联网开展交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一方面其实体经营地可能在某一特定的省区范围内,另一方面,其开展交易对象遍布全国,交易的履行与交付已经突破一省的范围,在这种模糊状态下,相关审批是适用跨省的规定还是一般省内的规定,需要参照实践的通例。
经检索,除淘宝网同时具备其住所地的浙江省相关部门颁布的“浙B2-20080224”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全国性的“ B2-20150210”许可证外,其他网络平台经营者一般仅有其住所地所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证书,如京东的“京ICP证070359号”、天猫的“浙B2-20110446号”以及网易考拉的“浙B2-20160288号 ”。就自营网站的经营者而言,其许可证也主要是由其省级内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如小米商城的“京ICP证110507号 ”、华为的“粤B2-20190762”。
基于以上梳理,对于依靠网络开展交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以其住所地所在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未因其交易对象、交易行为的跨省便申请获取相关跨省许可证书。
三、特殊经营行为应获取的审批
1.对跨境电商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合规要求,即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要求,从事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从事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2. 对销售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审批要求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需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如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违反许可要求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可能将承担取缔、罚款等行政责任。又如要求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对于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因此,在解决前述主体资质的登记或审批时,相关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根据其交易商品或服务事项判断是否需要其他行业部门审批。
四、总 结
要成为一家合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现有监管体系的监管逻辑主要围绕“主体”和“行为”两个维度展开。因此,对应的合规主体在审视自身合规需求时,应进行如下考虑:
一是自身的主体类型与对应的合规要求。目前的法定的主体类型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渠道的经营者。
● 对于平台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其合规的核心在于申请电信经营业务许可并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依法进行主体登记,并对其网站进行网警备案。
● 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者和其他网络渠道的经营者,首先需要判定自身是否属于无需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需要进行登记应依法办理登记。
● 对于少数无需登记的经营者,主要的合规要求是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申报,同时平台经营者对此负有提示义务。
二是经营行为内容与对应的审批资质要求。在解决一般主体资质问题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结合自身经营内容决定是否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如果经营的内容为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商品或服务,或者从事跨境电商则应履行前置审批或登记程序,方可实施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