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3月3日,两会召开的第一天,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2019年3月3日,两会召开的第一天,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至此,备受关注的“涞源反杀案”终于告一段落。
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的热议案件颇多,从山东辱母案,到昆山反杀案,再到最近刚刚结束的赵宇见义勇为案以及涞源反杀案,多年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在一步步地激活,正当防卫的界限也在舆论的广泛关注和不断的深入讨论中逐渐明晰。
“正当防卫”的话题也引发了两会人大代表的热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但是,在实务中,出现了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地宣告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上述案例之所以会引爆朋友圈,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地维护了法治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专门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案件,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从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这既合乎国法,也合乎天理、人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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